又一超級工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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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詳情11月7日,引大濟岷工程建設動員大會在四川省雅安市天全縣召開,標誌着這項四川水利史上投資最大、線路最長、受益最廣的跨流域引調水工程正式進入建設階段。作為國家“兩重”項目標誌性重大水利工程,它的啟動將為成都平原經濟區注入穩定“水動能”,對打造新時代更高水平“天府糧倉”、支撐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
動員大會現場。四川省水利廳供圖
引大濟岷工程自上世紀90年代提出後,歷經數十年論證推進,先後納入《國家水網建設規劃綱要》《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等國家級規劃,今年10月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批複,終於迎來建設啟動的關鍵節點。
據悉,引大濟岷工程從大渡河瀘定水電站庫區取水,蜿蜒穿越至成都平原,構建起“一總兩干”的輸水格局——總幹線133千米,南幹線103千米,北幹線25千米,工程輸水線路總長261千米,其中隧洞佔比超58%(151千米),堪稱“地下輸水長城”。
工程設計年引水量15.23億立方米,取水口設計引水流量80立方米/秒,覆蓋成都、德陽、綿陽、遂寧、內江、雅安、眉山、資陽共8市43縣(市、區),受益人口3413萬人,供水範圍與成都平原經濟區高度契合。
工程總投資575億元,總工期96個月,建成後將成為四川水網主骨架和大動脈的核心組成。
引大濟岷工程並非簡單的“輸水工程”,而是集民生保障、生態修復、經濟賦能於一體的戰略載體,其建成後將進一步完善四川水資源配置格局。
施工現場。四川省水利廳供圖
工程建成後,將與都江堰供水工程形成雙水源水網體系,結束成都平原“單水源依賴”歷史,新增灌溉面積179萬畝、改善灌溉面積591萬畝,為“天府糧倉”築牢灌溉保障網。
工程連通大渡河、青衣江、岷江、沱江、涪江,推動成渝地區生態廊道建設,提升區域水資源調蓄能力,助力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建設。同時,工程還將有效改變成都、德陽等8市43縣(市、區)水資源短缺的發展瓶頸,為電子信息、裝備製造等支柱產業提供穩定水源,預計可支撐區域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1.2個百分點。
引大濟岷工程的建設啟動,是四川踐行“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的生動實踐。隨着工程逐步推進,將進一步完善全國水網布局,推動“千河之省”的水資源優勢轉化為生態優勢、發展優勢,為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打造“高質量發展重要增長極”注入持久動力,讓更多群眾共享水利工程帶來的民生福祉。
每日一學
烏海市礦區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未持續開展綠色礦山維護的,由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計提、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由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計提、限期治理使用,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計提或者不治理使用的,將違法企業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礦山企業閉坑進入維護期後不繼續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發生土地損毀的,由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仍未修復或拒不執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礦山企業開採活動未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誘發地質災害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費用由礦山企業承擔,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礦山企業露天堆放物料或者設置臨時儲存場的,由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礦山企業、採空區災害治理項目和無主礦山治理項目負責人、煤炭洗選企業及其他工礦企業未及時開展矸石自燃、煤層自燃等火點治理工作的,由區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露天開採煤礦企業夜間生產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礦山企業未採取相關措施控制、減少揚塵污染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礦山企業及其他工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每台非道路移動機械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未經信息編碼登記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二)未如實登記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的;
(三)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未進行污染物排放檢驗的,或者檢驗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礦區環境綜合治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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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方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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