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利執法新花樣?蘇州一被告人取保4年,借錢退贓9000萬後再逮捕

作者|秦仲海陸火

2019年8月,江蘇蘇州張家港警方打掉了一個跨國網絡賭博團伙。官方宣傳文章稱,這是一個以福建省安溪縣“黃氏家族”為核心的犯罪團伙。

該案中,被公訴機關指控為“主犯”的黃進城,自案發之初便長期被取保狀態。根據黃進城所述,有司將他取保在外,並對他作出“承諾”:只要積極籌錢退贓,就能換得“緩刑”。

該案尚在張家港法院重審階段

四處借錢、退贓9000萬元、“再也藉不到錢”後,黃進城於2024年4月19日被逮捕,目前被羈押於張家港市看守所。

其親屬認為,黃進城係出於親情因素、給兒子提供了數万元“啟動資金”,未深度參與賭場事項,並非“主犯”;同時,張家港放黃進城在外籌款退贓、籌不到錢了再抓人,“逐利性執法”的痕跡清晰可見。

01被“擴大”的“主犯”

黃進城是福建省安溪縣一名民營企業家,現年56歲,名下經營醫藥、建築工程等業務,擔任安溪縣政協委員、醫藥學會會長等職務。

2019年8月22日,黃進城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千里之外的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

黃進城捲入刑案,與一樁被列入“2019年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跨境網絡賭博犯罪10起典型案例”有關。

根據檢察日報發布的《涉案300億!特大跨國網絡賭博團伙覆滅》報導,2019年8月,張家港警方打掉了一個跨國網絡賭博團伙。

檢察日報發布的相關報導截圖

該報導稱,該犯罪集團以“黃氏家族”為核心,賭博平台的幕後老闆、創始人是1992年出生的黃寶法;面對網絡賭博生意“投入少,來錢快”的誘惑,黃寶法決定開辦一個彩票賭博網站來賺大錢。

該報導還稱,其父親黃進城、三叔湊了幾十萬元,給黃寶法當作啟動資金。

該報導稱,整個犯罪集團中,“黃氏家族”兄弟、父子是首要分子,在集團犯罪中從事管理職能的管理層及出資成立網站者,均認定為“主犯”,從嚴打擊,保證辦案效果。

關於黃進城是否系“主犯”,其親屬講述了不同的說法:黃寶法大學畢業後想創業,找其父要錢,黃進城遂給兒子拿了5萬元。

黃進城親屬說,自始至終,“開設賭場”並非黃進城本人起意,其也從未深度參與過賭場的組織、領導等工作,只是出於與黃寶法的父子親情,提供過5萬元資金或替黃寶法保管過利潤。

該案偵查機關張家港公安局

案件資料亦顯示,已被認定為主犯並獲刑的黃寶法、黃某連等人,在多次筆錄及庭審時,均明確表示:黃進城並未參與到賭博集團的任何管理當中。

黃進城本人亦曾表示,以其經濟實力,如果他真要充當賭博集團的“主犯”,“我投幾百萬是沒問題的,不可能只拿幾萬塊錢來投資。”

黃進城親屬認為,僅僅因為給兒子提供了5萬元資金,即被認定係賭博集團的“主犯”,黃進城係被“擴大”的“主犯。”

02受質疑的“管轄權”

2023年11月27日,蘇州市張家港法院對黃進城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稱,黃進城不僅是賭場的大股東,還參與了公司資金結算和運行,掌握了賭場淨收益大部分的支配權,應與黃寶法等人一起被認定為賭博集團的首要分子。

2024年4月23日,張家港法院作出原一審判決,以“開設賭場罪”判處黃進城有期徒刑7年3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黃進城上訴後,蘇州中院於2025年1月10日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張家港法院重審。

蘇州中院以“部分事實不清”將該案發回重審

在重審階段,關於張家港法院是否對該案具有管轄權,成為爭議的焦點。

黃進城及其辯護律師均認為,張家港法院對該案不具有管轄權,開設賭場的核心行為地,如網站建立運營維護地、主要犯罪活動地點,均與張家港沒有任何關係。

同時,作為被告人的黃進城,其戶籍地、常住地均在福建省安溪縣,亦與張家港沒有任何關係。

黃進城辯護律師強調,該案指控的是境外實施跨境賭博犯罪案件,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部、最高檢和最高院指定管轄,但並無相關的指定管轄文書在案。

辯護律師指出,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為輔的原則;在境外實施的跨境賭博犯罪案件,由公安局、最高檢、最高法指定管轄。

對於“管轄權”的爭議,張家港檢察院公訴人答復稱,可以由參賭人員使用的網絡信息系統所在地的司法機關進行管轄。

案件資料顯示,張家港公安局稱,他們系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該市有網民登錄相關網站,非法進行網絡賭博活動。對此,辯護人提出,該案所謂張家港兩名“參賭人員”身份存疑,或有“釣魚執法”嫌疑。

對此,公訴人稱,兩名“參賭人員”系黑龍江人,但暫住地在張家港,不存在“釣魚執法”。

03“借錢退贓”與“逐利性執法”

根據黃進城講述,其被指居期間,張家港的辦案人員曾對其表示,“我們辦這個案子已經花了2000多萬,我們總不能虧本。”

這開啟了此案另一個爭議性議題:張家港相關部門,是否存在“逐利性執法”?

對此,黃進城的辯護人亦有疑惑:案件的發生地,與張家港沒有任何關聯,若張家港發現犯罪線索,完全可以移交黃進城的戶籍地福建安溪;為何張家港一定要不遠千里、耗費重金來辦這個案子?為何要緊抓管轄權不放?

當地發布的宣傳文章顯示,張家港警方在辦理該案中,凍結銀行賬戶1700餘個、查封房產25處、豪華車輛11輛,總價值3億餘元。

黃進城辯護人提出,該案存在“逐利性執法”的嫌疑,要求張家港法院將該案退回張家港檢察院,由張家港檢察院呈報最高檢指定管轄。

該案公訴機關張家港檢察院

張家港檢方則回復稱,跨境賭博違法活動日益猖獗,嚴重妨礙了社會管理秩序,危害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為了更好地打擊該類犯罪,張家港辦理了該案件,辦案並非趨利性執法,並非“遠洋捕撈”。

筆者註意到,該案出現了一個較為“反常”的情形:被警方、檢方一致認定為賭博犯罪集團“主犯”的黃進城,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4年4月19日,一直處於“取保候審”的狀態之中。

其親屬提出疑問:黃進城本人確實申請了取保候審,但眾所周知,在可能面臨較長刑期的情況下,辦理取保難度極大,何以張家港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均先後同意取保?

對此,張家港相關部門稱,系“疫情期間,黃進城經營的相關公司運營困難,其本人要對公司事務進行處理……”

黃進城本人則提供了更多的信息:他取保後的主要工作,是將家裡的錢全部籌集過來,用於退贓;相關部門則給了他“緩刑”的承諾。

案件資料顯示,黃進城向相關部門出具了《退贓承諾書》,列出了具體的、分批次退贓的計劃。

其親屬介紹,黃進城一共退贓了9000萬元。黃進城本人表示,在取保之前,其與家人的財產已幾乎全部被凍結、查封;取保之後,為了完成退贓,他只能向親戚朋友四處借錢,直到“沒有人可以再藉錢給我了”。

“借不到錢”的黃進城,在退贓之事上已經盡力了。隨後,他被重新羈押,至今仍在等待最終的司法裁判結果。

04“想與兒子當庭對質”

作為公訴機關的張家港檢察院,在該案中被質疑存在嚴重的“先入為主”問題,將導致案件陷入“未審先判”局面,損害司法公正。

案件資料顯示,黃進城被張家港檢察院指控系“主犯”,但他並未與黃寶法等人一起受審,他們被分成了不同的案子。

2023年11月17日,黃寶法等人被張家港市法院一審認定“開設賭場罪”;2024年1月24日,蘇州中院對黃寶法案作出二審裁定。

在黃寶法案審理期間,黃進城從未被通知到庭。而黃進城本人的案件,則遲至2023年11月27日、黃寶法案一審判決後才首次開庭審理,黃寶法等人亦未被通知到庭。

黃進城辯護人據此指出,究竟黃進城是不是“主犯”,其在賭博集團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身為賭博集團老闆的黃寶法等人最為清楚;但黃進城從未在任何一次庭審中,獲得與黃寶法等人當庭對質的權利。

其辯護人強調,所謂的“分案處理”既無必要,又嚴重侵害了黃進城合法的訴訟權利;他的對質權被剝奪,且在蘇州中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中,黃進城尚未受審,其名下財產即已受處分。

對此,公訴機關稱,分案處理有法律依據,對於一些重大復雜案件,可以進行分案起訴,“因為每個被告人的歸案時間不同,法律關於偵查期限是有規定的,所以不宜把一個案件統一放到一個大案件來移送檢察機關。”

除“分案處理”問題外,張家港檢察院還被質疑在該案中存在嚴重的“先入為主”問題,無法公正辦理該案。

黃進城辯護人指出,官方宣傳文章顯示,早在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時,張家港檢察院的檢察官便已然介入該案,違反了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檢察機關被指在刑案立案前即已介入、違反法律規定

辯護人還指出,新聞報導顯示,2020年7月,張家港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接受了媒體採訪,在案件尚未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就已經認定黃進城是利用合法身份洗錢的幕後人員,“未審先判”的痕跡極為明顯。

目前,該案尚在張家港法院重審階段。黃進城親屬向筆者表示,在賭博集團中,黃進城絕非“首要分子”,希望司法機關依法查明事實,同時排除阻礙,令黃進城得以公正受審。

分享你的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