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阻止違規車輛危害交通安全,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車牌違規行為加重處罰。新制將於7/15實施,其中使用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最高可處72,000元罰鍰,若有致人傷亡或10年內重犯,更可能面臨車輛沒入處分。下載食尚APP,天天免費抽大獎!
處罰條例修正重點
臺東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在臉書粉專表示,本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及第85條之3修正案,重點包含加重罰則及增訂相關罰責等規定。
拼裝車車牌違規行為罰鍰
針對拼裝車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吊銷或註銷的車牌,以及車牌借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車牌等違規行為,罰鍰從原本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大幅提高至3,6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且可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未懸掛車牌罰則
修法後,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駛、已領牌未懸掛或不依規定位置懸掛車牌等6種違規情形,將直接處以最高額36,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偽造車牌罰多少
新法特別加重使用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的處罰,違規者將被處以最高額2倍共72,000元的罰鍰。若涉及偽造變造他車車牌、違規致人傷亡,或10年內第2次違規,更可能被沒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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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車主駕駛人併罰新規定
修法後,非車主的汽車駕駛人若有未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變造車牌等違規行為,也將被處以最高36,000元罰鍰,藉此遏止違規行為。另外,第12條第4項也增列2態樣,增訂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於道路停車者。
▲沒掛車牌上路會被罰錢。(示意圖,圖片來源: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臺東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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