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僱主勞退提撥範圍 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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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士王耀慶提告中華郵政,法院判王勝訴。此一判決引發社會矚目,勞工什麼樣的收入可以納入僱主提撥勞退的工資範圍內?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謝倩蒨表示,依勞基法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但缺乏明確規定,勞僱若有爭議可能要上法庭依個案與實務經驗裁決。

根據勞工條例規定,僱主為勞工負擔提繳的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也就是僱主每月提撥工資最少百分之六到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謝倩蒨表示,勞退條例第三條明定,條例所稱勞工、僱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而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明定「工資」的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除此之外,並未列出明確的細項名稱。

勞保局則在網站公告,勞基法規定,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皆屬「工資」,所以應以全薪申報提繳,不能以底薪或扣除勞工勞健保自付額後之實領薪資申報,但也未提及何者列入工資。以此次引發爭議的「績效獎金」為例,因為缺乏明文規定,最後是走上法庭由法官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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