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與野蠻:政府的組織形式和權力來源視角

有朋友在老頭的文章下面留言,希望討論一個文明這個話題。

在此前的文章中,老頭也有文章涉及到“文明”這個概念,但是並沒有進行更具體的討論。

本文嘗試從“政府的組織形式和權力來源”這一視角來思考文明與野蠻的差異。

在社會學中,“文明”這個概念不是一個單一、封閉的定義,它具有廣泛的外延,涵蓋了人類社會的多個方面,比如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文化符號等多個方面。

如果我們把思考的範圍進一步縮小,從社會政治層面,“文明”的外延及其表現會更為清晰,其外延包括以政府(政權)為核心的社會政治結構。

現代文明社會,社會政治結構(政權)的核心特徵是理性化、抽象化、非人格化。傳統社會的政權多以血緣、地緣或宗教為基礎,現代社會則演化為基於規則、契約的基本框架——功能分工化、制度非人格化、強調個體權利。

文明與野蠻在政府的組織形式和權力來源方面表現出巨大差異。

從政府組織形式與權力來源方面,文明與野蠻的核心區別分別體現在權力來源、組織結構、權力行使以及個體權利等多個方面。二者的核心區別有:文明社會的權力是“自下而上”的、被關在籠子裡的、為每一個國民服務的;而野蠻社會的政治權力是“自上而下”的、不受約束的、為統治階層服務的。

下面分別從權力來源、組織形式、權力行使(運行規則)和個人權利四個方面對文明與野蠻進行對比。

一、權力來源:權力的合法性基礎

●文明社會,政府權力來自公民的權利讓渡與授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

這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思想,政府只是一個受民眾委託來行使被授予權力的機構。現代文明社會的政府通過憲法、法律明確其權力邊界,權力來源於公民授權(如選舉、公投),並接受制度化監督。

具體表現有,通過定期的、自由的、公正的選舉來實現權力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更迭或過渡;政府上台執政,是因為它獲得了選票,而不是因為它掌握了暴力機器。

●野蠻社會,政府的權力源於暴力征服、血緣世襲或神權天授。其合法性依賴於暴力搶奪、君權天授或血緣世襲等。例如,封建王朝通過“君權神授”或軍事征服取得政權並維持其統治,權力並非來自民眾認可(如選舉等),統治關係體現為人身依附與臣服。誰的力量最大、誰在斗爭中獲勝,誰就擁有統治權——“強權即公理”。

具體表現為,通過軍事政變、武力搶奪、血緣(家族)繼承或個人魅力(克里斯瑪型權威)來獲得併維護權力;權力維護依賴於暴力,通過鎮壓反對者鞏固地位,社會沒有能力對權力進行批判與製約等。

二、組織形式:等級與分工

●文明社會中,權力被分割並相互制衡,在執行層面實行高度專業化分工。科層制(權力依職能和職位進行分工和分層)與分權制衡構成權力的基本框架,通過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實現權力製衡,同時設立專業部門(如教育部、衛生部)處理具體事務。職位、權力不與個人形成綁定,卸任即喪失權威。其基本特徵是,政府的目標以公共利益為導向,資源分配基於規則而非身份,社會成員可通過制度化渠道參與決策(如競選、投票、聽證、提議等)。此外,還有自由媒體(“第四權力”)和公民社會進行外部監督。

●野蠻社會中,以血緣、地域或宗教為核心,形成封閉的等級制權力結構。權力高度壟斷和集中,所有權力——立法、行政、司法、軍事——最終集中於一人或一個小集團,沒有有效的內部製衡和外部監督;形成領袖個人集權與家臣體系,權力邊界模糊且高度人格化;職位權力與個人身份深度綁定,終身享受特殊地位。例如,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皇帝一言九鼎或少數人決定一切,決策過程缺乏社會透明度。其典型表現有,權力只服務於統治階層利益,資源分配依賴身份地位,社會流動性極低,權力交接常伴隨暴力衝突。

三、權力行使(運行規則):法治與人治

●文明社會中,權力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以“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限制行政權力,用“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來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力本身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即“限權政府”),政府決策需遵循程序正義(如公開聽證、專家論證、投票等),社會成員可依據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其基本特徵是權力的行使有明確的、公開的規則和程序,具有可預測性。

●在野蠻社會中,權力優先於規則,統治者的意志高於一切。權力行為沒有明確的邊界,統治者可隨意干預社會生活中的一切,法律僅僅只是統治工具而不能約束權力,任何人的言論、財產、生命權可隨時被單方面剝奪。其典型特徵是權力行使具有任意性、不可預測性和專斷性。

比如,傳統封建社會期待所謂的“清官”而非法律制度,就說明了權力運行依賴的是“人治”。

四、個人權利:保障or壓榨

●文明社會中,個體是獨立權利主體,權力以保障公民權利為最終目的。憲法明確規定了生命、財產、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政府存在的意義是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提供公共產品(教育、醫療、安全)、維護社會正義和促進整體繁榮。具體表現有公共服務、社會保障、弱勢群體關懷、少數人權利不受損害等。

●在野蠻社會,個人是統治者的附屬品,個體權利與身份等級深度捆綁。國家被視為私產(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國民只是一個工具或被剝削對象,權力通過身份等級、思想控制、資源壟斷實現對國民的全面控制。權力的核心目標是維護權力本身和榨取資源。其典型表現為,國家通過暴力或意識形態(如宗教教義)壓制個體訴求,個體權利被集體或統治階層吞噬。由此而產生諸如大規模腐敗、任人唯親、貧富分化、權力侵占財富、壓制異見或批評等。

五、小結

從政府組織形式與權力來源的角度看,文明與野蠻的核心是“權力來自誰、為了誰、怎麼用的、如何約束”的區別。

文明社會,權力的存在是為了讓每一個國民(公民)都能夠安全、自由地生活,全體國民通過一定的形式(如選舉)來共同決定如何組織、維護和監督政府;在野蠻社會,權力只服務於統治階層而非每一個國民,所有的國民都是權力的工具或囚徒,其生存取決於統治者的心情。

文明社會的政治權力是謙卑的、被馴服的和負責任的;野蠻社會,政治權力是傲慢的、放縱的和掠奪性的。這種區別最終決定了每個國民的處境差異:文明社會中,人是權利主體;野蠻社會中,人是工具,是被壓榨的對象。

有人說,文明沒有高下、優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別。

但是,文明與野蠻在許多方面都有著巨大的差異。

如果有機會,老頭會在這個話題下繼續分享自己的學習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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