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充電寶合作模式現漏洞,兩渠道商篡改訂單騙分成獲刑

共享充電寶合作模式現漏洞,兩渠道商篡改訂單騙分成獲刑 -

共享充電寶合作模式現漏洞,兩渠道商篡改訂單騙分成獲刑 -

隨着共享經濟蓬勃發展,共享充電寶已成為商場、餐廳等公共場所的常見設備。然而,在這一便捷服務背後,竟有人利用合作模式與技術權限漏洞“鑽空子”非法牟利。近日,長寧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新型網絡詐騙案件,兩名共享充電寶渠道商因篡改後台系統數據,騙取公司分賬,最終以詐騙罪獲刑。

據了解,共享充電寶租賃業務通常採用公司與渠道商合作的模式,渠道商負責設備投放與推廣,租金收入按比例分成。該案涉及的充電寶公司有一項規定:若客戶單月租金累計超過99元,則默認客戶已購買該充電寶,所有權隨之轉移給客戶。

與此同時,公司為渠道商開放了一項用於客戶服務的“部分退款”操作權限,本意是便於處理客戶投訴與售後服務。然而,從2022年4月至2024年10月,渠道商黃某與吳某卻從中發現了“生財之道”。

二人針對那些客戶已支付99元並獲得充電寶所有權的歷史訂單,利用“部分退款”操作權限,通過在後台發起小額退款,修改訂單性質。操作完成後,由於該筆訂單的總金額因退款而不足99元,系統隨之將本來的“賣寶”訂單自動變更為“租寶”訂單。

這一篡改使得充電寶公司誤以為相應充電寶仍處於租賃狀態,並繼續依據租賃分賬模式,向黃某、吳某支付本不應存在的“租金”分成。通過如此“無中生有”創造虛假租賃訂單,二人累計騙取額外分成共計人民幣6.8萬餘元。

長寧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吳某、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長寧區檢察院提醒,共享經濟的迅猛發展衍生了很多新的商業模式和市場機遇,但與此同時也要警惕其伴生的新型技術性犯罪風險。商家在享受平台帶來的利益時,必須恪守法律底線,任何試圖利用系統規則非法牟利的行為都將面臨法律制裁。

分享你的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