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觀時評 | 民間投資“十三條”,釋放哪些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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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民營企業的廣泛關注。

這份被稱為民間投資“十三條”的文件,圍繞擴大准入、打通堵點、強化保障等多個方面做出了明確具體的政策部署,特別是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核電、水電等重點領域項目建設等舉措,釋放了一視同仁對待不同投資主體、充分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的強烈信號。

當下出台這份文件,顯然有很現實的考量。

今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的《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保障“非禁即入”。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充分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加快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此次發布的措施,可以說是相關頂層設計在投資領域的具體落實,體現了政策與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

從發展階段來看,我國民營企業經過數十年發展,無論是從企業數量還是資產規模來看,都已成長為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數據顯示,今年1至4月,1億元以下的項目中,民營企業中標項目數量佔比已超過80%,今年前三季度,扣除房地產開發民間投資的民間項目投資依然保持穩定增長。民間投資,不可或缺。

更宏觀地看,民間投資是民營經濟參與國民經濟循環的重要環節,是反映經濟活躍程度的重要風向標。推動民間投資健康發展,也是為國民經濟注入持久動力的必要之舉。

然而現實中,民間資本在市場准入等方面依然面臨不少障礙,特別是在一些關涉國計民生的重點領域,名義上開放,實際准入時卻存在更嚴格的資質審查或變相限制。一些行業中,地方保護等隱性壁壘、“明放暗不放”等現象依然存在。種種限制,都使民營企業難以真正平等參與。正因如此,此次政策特彆強調要堅決取消對民營企業單獨設置的不合理要求,可謂直指要害。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在重點領域項目方面還提出了具體的量化數值,明確民間資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有分析認為,持股比例達到這一門檻,意味着民間資本有望獲得董事會席位,從而在項目決策、運營管理等環節擁有更多更實質性的話語權。相較過去更原則性的表述,這可以說是重要突破。

事實上,這類突破已經發生。比如,近年來我國持續推動核電等重大項目引入民間資本,有的核電項目最高參股比例已高達20%。這種從“參與”到“深度參與”的轉變,正在改變過去部分項目中民間資本僅作為投資者而缺乏影響力的局面,有助於民間資本將市場敏感度高、創新能力強、機制靈活等優勢融入重大項目建設。

而在低空經濟、商業航天等新興領域,相關產業往往處於技術路線探索和商業模式成型的關鍵階段,同樣需要民間資本的創新活力與“冒險”精神。此次發布的政策,明確引導民間資本有序參與新質生產力領域,不僅有助於增強民營企業的獲得感,也將有效賦能相關產業的轉型升級。

當然,鼓勵民間投資,核心是要更好落實“平等對待”的原則,讓不同所有制主體都能在公平的環境中各揚所長,讓各類資本能在各自擅長的領域發揮優勢,從而形成“組合拳”,最大程度提升投資的整體效能,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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