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界定大限在今天! 決定11月地價稅誰來繳



▲看房示意照。(圖/記者項瀚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土地所有權人界定大限來了!財政部指出,由於地價稅是按「年」計徵,以今(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也就是說,8月31日這一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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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114)年 11 月開徵的地價稅誰要繳?取決於今天(8月31日)土地登記在誰名下。

以年度中買賣土地為例,就看何時完成土地移轉登記,舉個例子,假設甲(賣方)與乙(買方)於 114/8/1 訂立買賣契約:

如114年9月1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因 8月31日土地仍登記在甲名下,114 年期地價稅由甲繳納。

如114年8月31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因 8月31日土地已登記在乙名下,114 年期地價稅由乙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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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買賣雙方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財政部指出,則屬於當事人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不會因此變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仍應依稅法規定繳納。


標題:土地所有權人界定大限在今天! 決定11月地價稅誰來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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