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至少4小時,家裡全部窗簾要拉上……」浙江一對退休老人忍無可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面大樓停止侵權,最終獲賠6.5萬,詳情披露

今天是世界環境日,最高法院發布了2025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在浙江寧波的一起光污染糾紛案例中,業主因為受不了對面建築玻璃帷幕牆的長時間強光反射,把建築物的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2009年,水女士購買了浙江寧波某小區的一棟房屋,房屋位於8樓,是該棟樓的頂層。客廳朝西,有一整面落地窗。 2021年12月,對面一幢玻璃帷幕建築通過了完工驗收。從此以後,每到太陽升起,陽光就會經過玻璃帷幕牆反射到水女士的客廳,夏季尤其嚴重,這讓水女士和家人的生活受到非常大的影響。

水女士提供的證據畫面

水女士:實在受不了,玻璃帷幕牆剛好對著我們的房子,5月到8月,每天有4個小時反射陽光過來,全部窗簾要拉上,整間房間都是黑的。

水女士表示5月到8月,每天家裡至少4小時反射陽光過來

水女士找到對面樓宇的開發商協商,開發商也對水女士家房屋客廳的窗戶貼膜處理,但反光並沒有明顯改善。於是,水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權,或賠償損失32萬元。

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展開激辯

自己的房間被照得睜不開眼,這算不算侵權?庭審中圍繞爭議焦點,展開激辯。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鄭璐燕:這個案子最大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有沒有構成侵權。因為被告抗辯他認為陽光是人類生存的必然條件,陽光不會造成污染,原告以被陽光照射為由,認為被告造成侵權,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

圖為審理該案的鄭法官

起初,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委託了三個鑑定機構,對本案的太陽光反射光照的情況進行鑑定,但委託申請都被鑑定機構退回了。相關專家表示,目前法律對太陽光照度並沒有一個上限標準,所以鑑定機構無法對此案的情況進行鑑定。

水女士家對面的玻璃帷幕建築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鄭璐燕:目前國家對光照只有一個LED螢幕反射光照的限制規定,對太陽光照是沒有這方面規定的。再說,反射光具有不穩定性,會隨著季節、時間、太陽升起的高度等等而受到影響。要監測一個光照度也非常困難,即使透過技術條件監測到了這個光照度的相應數據,因為缺乏一個上限的標準,也沒有辦法直接根據數據去判斷它是否超標。

為了確認反射光線的實際情況,法官分別選取不同時段對涉案房屋進行現場勘察。

法官選取不同時段對涉案房屋進行現場勘察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鄭璐燕:最後是以「反射光是否超出了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這麼一個標準去判斷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的。我們認為這個案子中,反射光存續的時間比較長,而且經過我們現場情況來看,反射光對人的感官是非常刺眼的,它已經達到了普通公眾難以忍受的程度。

圖為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鄰近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及日照。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鄭璐燕:原告夫婦是退休老人,居家時間比較長,客廳是他們主要的一個活動區域。所以我們認為,對原告的正常起居生活是造成了一個比較大的影響的。最終是根據這個情況去確定了被告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更換玻璃替代拆除

兩棟涉案建築都已建成,拆除相關設施有可能造成極大的浪費,如何化解糾紛,降低原告光污染侵害?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水女士經諮詢後得知,若將涉案房屋客廳現有窗戶玻璃更換為低透玻璃,能夠有效減輕反射光影響,更換費用約為6.5萬元,因此將訴訟請求中的賠償數額變更為6.5萬元。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鄭璐燕:針對原告的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我們最終是採取了一個替代性損失修復的方案,也就是說考慮如果把原告客廳的玻璃窗改造成一個低透玻璃,它既可以有效減少反射光的攝入,這個費用也比較低。

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原告更換玻璃費用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因涉案建築已建設完成,整體拆除玻璃幕牆將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部分更換亦影響美觀;同時,缺乏對涉案房屋進行內部改造的可行方案,即使進行改造,也會對房屋的原有裝修造成破壞。與前述兩個方案相比,更換涉案房屋客廳玻璃顯然更為經濟、合理。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房產公司賠償水女士損失6.5萬元。宣判後,房產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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