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揭發多人違法犯罪,副部級“內鬼”李剛受賄1.02億被判15年

2025年12月3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李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李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李剛一審獲刑15年,圖為庭審現場

公開簡歷顯示,李剛為漢族,出生於1965年7月,四川大邑人,1982年12月參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電子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專業、中央黨校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

李剛在四川省工作了38年,早年主要是在其家鄉任職,曾升至大邑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副書記。 2001年,李剛調任溫江縣擔任縣長,後成為成都市溫江區區長、區委書記。 2008年起,李剛擔任四川省招商引資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1年2月,46歲的李剛獲任巴中市委書記,並擔任該職5年。 2016年4月,他調任自貢市委書記。擔任自貢市“一把手”4年後,李剛的官場生涯開啟了快速晉升之路。 2020年1月,他被任命為四川省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半年後升任四川省副省長,一年後又跨省赴雲南省擔任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23年9月,58歲的李剛奉調進京任職,此後出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組長。 2024年9月30日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宣李剛被查。 2025年4月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李剛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李剛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貪欲膨脹,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圖為李剛資料圖去,其被批大肆收錢斂財

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李剛涉嫌受賄一案被提起公訴。 2025年9月18日,武漢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剛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最後經審理查明: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被告人李剛利用擔任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委常委、副縣長,大邑縣委副書記,成都市溫江縣(區)委副書記、縣(區)長、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園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成都市溫江區委書記,四川省招商引資局黨組書記、局長,四川省巴中市委書記,四川省自貢市委書記,四川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雲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土地出讓、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2億餘元。

武漢市中院認為,被告人李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鑑於其檢舉、揭發多人違法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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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級李顯剛被判無期,被留置前一晚仍在會所大吃大喝

據央視新聞消息,11月17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顯剛受賄、貪污案。李顯剛被判無期徒刑。法院審理查明,李顯剛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17億餘元。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顯剛一審被判無期

李顯剛2024年3月被查,當年9月被“雙開”。當時通報中提到,他大搞錢色交易、道德敗壞、貪婪腐化。

今年5月,人民日報刊發文章《持之以恆加固中央八項規定堤壩》。其中提到,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某某,要求私營企業主將其公司辦公場所改造成私人會所,並配備餐廳、卡拉OK包房等供其使用,平均每週都要去兩三次,直至被留置前一晚仍在該會所大吃大喝。

受賄1.17億餘元

李顯剛一審被判無期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李顯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市長、市委書記,黑龍江省政府秘書長,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7億餘元。 2009年4月、2012年4月,李顯剛分別利用擔任雙鴨山市市長、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通過高價出售、低價購買房產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物共計168萬餘元。

法院認定中提到,李顯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貪污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但存在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

李顯剛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顯剛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曾被通報大搞錢色交易

違規打探巡視信息

公開簡歷顯示,1963年2月出生的李顯剛是湖北漢川人。 1983年從華中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後,他進入當時的農牧漁業部工作。 1989年3月起,李顯剛在當時的農業部任職。 1996年12月起,開始擔任當時的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為副司長級。

1999年7月起,李顯剛開始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副局級秘書;2000年4月起,任中央辦公廳秘書局正局級秘書。

2005年3月,李顯剛擔任黑龍江省委副秘書長;2008年2月起,任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委副書記、市長;2009年12月起,任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13年12月起,任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

2018年1月起,李顯剛開始擔任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月同時任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2024年3月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了李顯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的消息。

圖為李顯剛資料圖,其曾被通報大搞錢色交易

同年9月1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了李顯剛被“雙開”的消息稱。通報中提到,經查,李顯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職務晉升調整提供幫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大搞錢色交易;規矩意識缺失,違規打探巡視信息,違規留存涉密文件;道德敗壞;貪婪腐化,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侵吞公共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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