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返鄉創業12年:從「省標竿家庭農場」到被強制清退,行政訴訟被駁後上訴

入圍「廣東省標竿家庭農場」僅一年後,廣東茂名「新農人」林華傑與父親林海經營的藍海灣家庭農場,在2025年8月被強制清退。蝦池被停水停電,魚蝦低價急售,看護房隨後被拆除。

過去十幾年時間,林華杰和家人一起經營藍海灣家庭農場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供圖

面對清退,林海提起行政訴訟。電白博賀鎮政府回應稱,清退依據是2023年發布的《養殖水域灘塗規劃》,該農場位於博賀內灣紅樹林保護區禁養區範圍內。鎮政府表示,已兩次送達限期清理通知,程序合法正當,並強調「當私人經營權益與生態環境保護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私人權益應依法讓位於公共利益」。

林海一方則認為,根據規劃文本,現狀有養殖的範圍應劃為“限養區”而非“禁養區”,且鎮政府存在補償主體錯誤、補償標準偏低、未落實“先補償後清退”等問題。公共利益當然重要,但原則適用也是有前提的,「不能成為程序違法和補償不公的擋箭牌」。

2026年5月,茂名市茂南區法院一審裁定駁回林海一方起訴,認為《限期清理通知》已被後續強制清退行為“吸收”,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林海提出上訴。

一個被農業部門推薦、經省市級認定、連續獲得官方榮譽的農場,為何在不到一年後,被其他部門認定為違規?當地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農業部門職責是培育扶持​​,「被清退是不符合其他部門的條件,不同部門立場確有不同」。

20年前與鎮政府簽訂契約養魚蝦

林華傑是個「90後」。 2013年大學畢業後,他選擇返鄉,與父親林海一起經營家中的蝦池。

這片蝦池位於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博賀鎮鹽井頭村,緊鄰博賀內灣。 2005年12月,林海與鹽井頭村委會、博賀鎮政府三方簽訂《承包合約》,承包約100畝海域開發蝦塘,期限至2035年12月31日。

林華傑向澎湃新聞介紹,此後的十餘年間,農場累計投入約800萬元。這些錢主要用於蝦塘基建、技術引進和尾水處理系統建設。 2020年,農場尾水處理系統透過省級計畫驗收,養殖畝產從最初的三、四百斤逐步提升至近1500斤。

農場的努力獲得了官方認可。 2017年,林華傑被評定為茂名電白首位「新型職業農民」。 2021年,他經區政府推薦參加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同年被評為「廣東省首批鄉村工匠」「鄉土專家」。

澎湃新聞注意到,林華傑上述個人事蹟還曾被茂名市廣播電視台所報道。

林華傑創業事蹟被茂名市電視台報道

2023年,藍海灣家庭農場被評為「茂名市示範家庭農場」。在茂名濱海新區,這是唯一獲此殊榮的家庭農場。 2024年,該農場又入圍「廣東省標竿家庭農場」培育名單。

2024年,藍海灣家庭農場被廣東省農業廳評為廣東省標竿家庭農場

轉折來得悄無聲息。

2024年9月30日,博賀鎮政府向林海第一次送達《關於限期清理博賀內灣紅樹林保護區紅線範圍內養殖塘的通知》,要求7日內自行清理。

「收到通知的時候我不敢置信。」林華傑說。他隨即到鎮農辦核實詢問。

2025年7月31日,鎮政府第二次發出清退通知。

2025年8月27日,博賀鎮政府組織工作人員對涉案養殖池實施強制清償。因為停水停電,魚池的魚蝦被低價緊急販賣。同年10月11日,魚池看護房被拆除。

上述強制清退行為經法院審理後確認。

林海收到的清退通知

爭議焦點:紅線範圍、程序問題

林海不服2025年7月31日的限期清理通知,向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通知。其訴稱,涉案蝦塘應屬“限養區”而非“禁養區”,不在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被告未依法簽訂補償協議,行政行為缺乏合法依據。

案卷資料顯示,本案最核心的實體爭議,是涉案蝦池究竟屬於「限養區」還是「禁養區」。

2023年11月,廣東茂名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作出《關於印發《廣東茂名濱海新區養殖水域灘塗規劃(2022-2030年)》的通知》,劃定了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

原告林海一方認為,上述《廣東茂名濱海新區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及其附圖、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圖,第49頁明確寫著:“在茂名市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範圍內現狀有養殖的範圍規劃為限養區。”

涉案蝦塘自2006年起持續養殖至今,林華傑認為這完全符合「現狀有養殖的範圍」這一條件,應按限養區管理,而不是被劃入禁養區。

博賀鎮政府則持相反立場。在答辯狀中,鎮政府認為,該農場位於「博賀內灣紅樹林保護區紅線範圍內的『禁養區』」。鎮政府進一步表示,即使依原告所說屬於實驗區或緩衝區,同樣禁止規模化、生產性的養殖活動。

林海一方指出,政府在劃定禁養區前,從未向群眾宣傳相關政策。更讓他們感到不公的是,「補償協議沒簽、補償款沒到手,就強行清走」。在林華傑看來,這違反了「先補償後搬遷」的基本原則。

對此,博賀鎮政府給了不同的說法。鎮政府表示,2024年9月和2025年7月已兩次向原告送達《限期清理通知》,明確告知了清退的法律依據、事實理由、清理期限及法律後果。鎮政府認為自身“程序合法、正當”,已經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權與申辯權。

補償問題也是雙方的一個核心爭議點。林華傑認為,9.5元/斤的魚價遠低於市價,補償方案也遺漏了大堤等基建工程。更讓林華傑難以接受的是,鎮政府繞過作為承包主體的他們家,直接與合股人單方簽約。 「補償主體完全搞錯了。」林華傑說。

博賀鎮政府則表示已經多次組織協調,但原告「都未到場參加」。作為替代方案,鎮政府稱已協調合股人從其應得補償款中預留共10畝的款項作為爭議款。

在答辯狀中,鎮政府還表示:“原告的承包合約簽訂於2005年,早於當前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當私人經營權與後法確立的生態環境保護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私人權益應依法讓位於公共利益。”

對於鎮政府「私人權益應讓位給公共利益」的觀點,林海一方並不否認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但他們認為,這項原則的適用是有前提的。所謂的“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的衝突”,是被告錯誤認定土地性質後製造出來的。即便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清退,也必須遵循法定程序。但被告自2024年9月首次通知清退至今,未與原告就補償問題進行任何實質性協商,更未簽訂補償協議,公共利益不能成為程序違法和補償不公的擋箭牌。

法院駁回起訴稱通知被“吸收”

2026年5月6日,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就林海訴博賀鎮政府命令限期改正一案作出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茂南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該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行政行為對當事人合法起訴,應裁定

法院指出,涉案2025年7月31日的限期清理通知與2025年8月27日的強制清理行為,係基於同一行政任務和目的,兩行為功能均指向對涉案養殖塘強制清理。基於行政行為單一性和過程性特點,限期清理通知的功能已被強制清理行為吸收,通知因強制清理行為失去獨立存在的法律意義。因此,被訴通知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

法院同時在裁定中指出,從實質化解行政爭議角度,本案宜由林海透過起訴強制清理行為,或由博賀鎮政府對其作出合理補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林海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狀顯示,林海一方認為,案涉限期清理通知並非過程性文件,而是獨立的終局性行政命令。該通知直接認定了養殖池位於禁養區,直接設定了「7日內自行清理」的強制性義務,並明確告知逾期不清理將面臨強制處置。 “完全符合可訴行政行為的特徵。”

茂南區法院駁回林海起訴,建議起訴強制清償行為

從標竿到違規,農業局:不同部門立場觀點不同

從「省級標竿」到「強制清退」的轉折,引發了一個繞不開的問題:一個被農業部門推薦、經省市級認定、連續獲得官方榮譽的農場,為何在不到一年後,被其他部門認定為違規?

6月4日,澎湃新聞記者就此致電茂名濱海新區農業農村局。一名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解釋,農業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培育和扶持家庭農場。

「他(的農場)符合我們農業部門的(支持)條件,我們肯定是給予支持的。被清退只是不符合他們(部門)的條件。」該工作人員說,“站在我們的立場,我們肯定是以培養為主。”

當記者追問,一邊給予榮譽、一邊被認定為違法,是否存在政策銜接或部門核查的錯位時,對方並未迴避:“這個肯定有一點。站在不同部門的立場,肯定是有點不同。”

該工作人員進一步表示,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由茂名市認定,省級標竿由省裡認定,「我們只是作為推薦部門」。

對於本案的核心爭議——涉案蝦塘究竟屬於「限養區」還是「禁養區」——該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並表示負責該業務的同事不在辦公室。關於2005年簽訂的承包合約與後續生態紅線規劃之間的衝突如何處理,對方同樣表示“回答不了”,並重申其職責僅限於家庭農場的培育發展。

當天,澎湃新聞記者也撥打了博賀鎮政府的電話詢問情況。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好像之前是有這麼一個案件”,但隨即讓記者致電鎮農業辦、平安法治辦和鎮司法所了解具體情況。

博賀鎮平安法治辦人員面對記者詢問表示:“大概知道這一件事,但是對具體的詳細情況不清楚”,並表示如果想要了解具體情況需要官方發函。博賀鎮農業辦電話則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記者隨後致電博賀鎮司法所相關負責人,對方回應稱不關注這個案件,讓記者去聯絡鎮政府的法務,並拒絕提供相關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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