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參加婚宴連喝3場後酒駕身亡,家屬向新人及同飲者索賠40餘萬元,法院:應自行承擔90%責任

教師王受邀參加同事溫某和配偶淑某的婚宴,在當天中午婚宴結束後,王某又受邀參加當天下午和晚上的兩場飯局,且王某在三次吃飯時均有飲酒。當晚11點多離開晚宴後,王某駕車出事故,車輛起火,王某死亡。王某家屬隨後將一對新人和當時參加飯局的多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407322元。

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一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法院判決,新人淑某、溫某賠償王某家屬各項損失83373.01元,另外參加飯局的8人共賠償王某家屬各項損失35731.29元。

教師參加婚宴連喝3場後酒駕身亡資料配圖

教師參加同事婚宴連喝三場

之後酒駕出事故身亡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新人中的溫某與王某系同事關係,其餘多名被告均與王某系師生關係。 2024年11月,王某受同事溫某邀請,參加溫某和淑某婚宴,中午婚宴結束時,王某已有飲酒。之後,王某的學生之一吉某又邀請王某到附近火鍋店繼續用餐。當天下午,婚禮主辦單位再次安排晚宴,王某飲酒至當天23時左右離開晚宴。

法院另查明,當晚11點40分許,王某駕駛小轎車,在新左旗轄區國道332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486公里加500米處時,車輛向行駛方向左側行駛下道路,與道路北側交通路牌樁柱發生碰撞後,車輛起火燃燒,事故造成王某死亡,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王家屬認為,被告吉某作為第二場酒局的組織者,其在明知王某在第一場酒局即同事中午婚宴中已經大量飲酒的情況下,卻仍然提議並安排王某至火鍋店繼續飲酒,在酒局中未盡到提醒和勸解義務,導致王某飲酒過量,應對王某的過量飲酒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被告的新人淑某、溫某作為中午婚宴和晚宴的組織者和共同飲酒人,其他多名被告作為當晚老年公寓宴會廳的共同飲酒人,在明知王某在中午12時左右就一直處於飲酒狀態的情況下,仍一直飲酒至當日23時許才離開,共同飲酒的多名被告在明知王某大量飲酒後,未履行照顧義務,未將其安全護送回家,也未將王某飲酒後獨自離開的情況通知王某的家人,未盡到善意的勸誡及照顧和護送等義務,應對王某的過量飲酒並意外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王某家屬向多名被告共同索賠各項損失407322元。

法院:

應自行承擔90%責任

被告多人承擔10%責任

新人溫某和淑某認為,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身安全負有最大的注意義務,王某在婚禮及晚宴上飲酒時均是其主動行為,淑某、溫某沒有過錯,對王某的死亡後果不應負責。

被告之一的吉某辯稱,自己本人在中午的婚宴上與王某老師碰見,“我在酒桌上沒勸酒也沒喝酒,王某老師喝酒前我問了老師是否在旗裡住,老師說在旗裡住,所以我邀請老師和同學吃飯,之後去火鍋,點完吉菜我就不能承擔任何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多名被告與王某共同飲酒,知曉其持續飲酒後處於醉酒狀態,且明知王某系外地賓客,已為其預定住宿,具備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條件,故多名被告對王某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其中被告淑某、溫某作為婚宴組織者,義務更為審慎,雖然已安排住宿,但未能採取進一步的有效措施存在一定的疏忽。

審判已查明,王某持續參與三次飲酒後處於明顯醉酒狀態,作為同飲者,雖無證據證明存在強迫勸酒、灌酒行為,但在王某醉酒後,未採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自行離開,亦未確認其是否前往預訂賓館,僅口頭提醒不足以防範危險發生。尤其在王某深夜自行離開時,被告方未及時察覺,未能盡到必要的安全管護義務,存在不作為過失。

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身體狀況應當明知,應認識到過量飲酒導致醉酒的危險和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其未能對自己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約束,醉酒後擅自酒駕是導致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應自行承擔90%的責任。多名被告未盡到提醒、勸誡等合理注意義務,具有一定過失,應承擔10%的次要責任。不過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30%的責任比例過高,法院不予全額支持。

一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法院判決,新人淑某、溫某賠償王某家屬各項損失83373.01元,另外參加飯局的8人共賠償王某家屬各項損失35731.29元。

圖為法槌資料配圖

來源:紅星新聞D21

延伸閱讀

14歲少年飲酒後跳窗身亡父母起訴房屋出租人索賠68萬

為父親慶祝生日,14歲少年小葉與家人聚餐飲酒,此後出現情緒激動、打砸東西等行為,其家人撥打120急救電話等。醫生到場後,小葉抗拒就醫,後自行爬上客廳窗台並從窗戶跳下,後死亡。事後,小葉父母認為案涉房屋窗戶未安裝防盜網,且窗台高度只有1.01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遂起訴房屋出租人索賠各項損失共計68萬餘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4月3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二審判決書,駁回小葉父母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認為,某公司作為出租人已履行提供符合安全標準房屋的義務,其對損害的發生無過失。本案悲劇係由小葉自身的不當行為及其監護人的嚴重監護失職共同導致,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圖為窗台(資料圖/圖文無關)

少年為父親慶生與家人飲酒

情緒激動拒絕就醫,後來從窗戶跳下死亡

一審法院查明:葉某、黎某向某公司承租位於白雲區某社區20棟4樓的房屋。 2024年8月22日晚,葉某、黎某的兒子小葉(出生於2009年9月)與家人一起飲酒後,小葉出現情緒激動、打砸東西行為。小葉家人撥打120急救電話等。急診醫師到場後,小葉抗拒就醫,後自行爬上客廳窗台並從窗戶跳下,後死亡。

葉某、黎某主張案涉房屋窗戶未安裝防盜網,且窗台高度只有1.01米,並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有重大安全隱患。某公司確認其窗台高度1.01米,認為高度未違反國家規定。

葉某、黎某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1372866元,請求由某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686433元。某公司不同意賠償,認為死者「自殺行為」與房屋本身沒有關係。

一審法院調取了事發後公安對小葉的親屬所作的詢問筆錄。小葉哥哥在接受公安詢問時陳述:「2024年8月22日18時許,我跟我媽、我弟弟小葉、堂哥、姑姑在房內幫我爸慶祝生日,吃飯期間我們全部人都有喝酒,開始喝的是白酒,後面喝啤酒。」席間,小葉喝了兩杯一次性的白酒,還與他人一起喝半瓶杯裝

「我跟我堂哥吃飽了,就去沙發上坐著,他自己(小葉)還在飯桌上坐,他好像意猶未盡想叫我們跟他猜拳喝酒,我們就沒理他,他就突然去廚房拿刀。」小葉哥哥陳述,母親看著不對勁就去攔住他,堂哥搶了他手上的刀並抱了他手上的刀並抱住他手上的刀並抱住他,但他還是拿起廚房的東西到處摔,還拿了水果刀,「我媽就又把水果刀搶了過來,我們幾個人攔不住他,還被他摔爛的東西劃傷,我想著控制不住他就打120急救電話。」120工作人員到場後,說小葉只是喝醉了。 「我們抓著他都有點累了,就鬆開了他,他就立刻往陽台上跑,縱身一躍在4樓跳下去了……”

法院:房屋出租人無過失

駁回家屬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某公司作為出租人,其主要合約義務在於提供適宜居住且符合安全規範的房屋。案涉房屋窗台高度為1.01米,未違反國家相關規範要求。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規定要求一般住宅窗戶安裝防盜網。反之,從消防安全角度,全封閉防盜網可能阻礙緊急逃生。

其次,出租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核心在於保障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隱蔽瑕疵或不合理危險,並對已知的重大風險進行提示。此義務並未延伸至對居住者自身故意、重大過失行為所引發風險的防範,否則將不合理加重社會一般主體的責任負擔,有違公平原則。

第三,本案事發時小葉已滿14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飲酒可能導致的後果及從高處跳下的致命性,應具備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認知能力。小葉不顧危險主動跳樓,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最後,葉某、黎某作為監護人,不僅未履行禁止未成年飲酒的監護責任,反而與其共飲,直接誘發了小葉後續的情緒和行為失控。當小葉已明顯處於危險狀態時,監護人亦未採取充分有效的看管及約束措施。監護人上述的重大過失,是損害得以發生的關鍵因素。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某公司作為出租人,已履行提供符合安全標準房屋的義務,對損害的發生無過失,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本案悲劇係由小葉自身的不當行為及其監護人的嚴重監護失職共同導致。葉某、黎某的訴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遂駁回葉某、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家屬全部訴訟請求,圖為法槌(資料圖/合肥線上)

葉某、黎某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於今年4月27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享你的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