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春節9天連假即將到來,勞動部提醒,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僱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形成春節9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2/8原定休息日與1/27原定工作日對調。
▲春節出勤工資。(圖/勞動部提供)
僱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1/25、1/27、2/1):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國定假日(1/28至1/31):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例假(1/26、2/2):
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如非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該等假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性質;至擇日補假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僱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標題:春節連假9天薪資這樣算! 這4天拿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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