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速食店打工…不適用勞基法、工作受傷公司不會補償? 律師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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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廣浩今年剛考上台中地區的一所私立大學,由於學費不便宜,廣浩不想增加家裡的負擔,便打算至一家大型的速食店打工,賺取生活費。

廣浩聽同學說,工讀生和正式員工在福利方面有很大的落差,因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且非正式員工,萬一工作中受了傷,公司也不會給予補償。廣浩半信半疑,不曉得工讀生是否真的這麼沒保障?

解析

一、工讀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廣浩受僱於外賣速食店打工領取工資,就是「勞工」,雖然只是計時的工讀生,仍然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員工,而僱用他的速食店如符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餐館的定義「從事調理餐食供現場立即食用」,亦是《勞動基準法》所適用的行業。

本文出自《僱主勞工權益大小事,法律說明白》
本文出自《僱主勞工權益大小事,法律說明白》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所謂的「勞工」,是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的人」。而同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一、農、林、漁、牧業。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三、製造業。四、營造業。五、水電、煤氣業。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七、大眾傳播業。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本法適用於一切勞僱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所以,原則上目前所有勞僱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僅特定行業或工作者,勞動部才會公告排除。

因此,廣浩在選擇打工的行業時,可參考勞動部公告關於《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的例外情形。

二、工讀生有沒有勞、健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只要是符合本條規定的員工,其僱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都應該以本身為「投保單位」,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的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勞工保險的項目,依同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一)「普通事故保險」,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包括: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給付的方式因目前已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的實施,醫療部分已改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來辦理。

三、工讀生有沒有最低工資的限制?

勞動部於民國113年9月19日發布,基本工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新台幣28,590元、每小時新台幣190元。廣浩的老闆若違反最低基本工資的規定,依《最低工資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最低工資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將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依《最低工資法》第5條規定,僱主與勞工所議訂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如果議定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也會以《最低工資法》所定的最低工資為勞工的工資數額。即使是工讀生,與僱主議定的工資也無法低於《最低工資法》所規定依工作時間計算的時薪基本工資。

四、工讀生因公受傷,有職業災害補償嗎?

廣浩如果在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並不是因為其他的私人行為,例如繞去別的地方所造成,也沒有違反法令,這類事故仍然算是「職業災害」,可以請求「職災補償」。如果廣浩的老闆沒有幫廣浩投保勞保,就應該負擔全額的職業災害補償費。

(本文作者李永然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本文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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