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只要拿着電子商票,到期收不到錢就能一路向前手“追債”?錯!根據《票據法》規定,一旦踩了這4個坑,你的追索權直接“作廢”!
1、沒在規定時間內提示付款或承兌。電票到期後必須在正常提示付款期內操作!一旦超時?對不起,你就只能找承兌人,不能再追索前手了!
2、被拒付後拿不出“拒絕證明”。電票系統里要有明確的“拒付記錄”或退票理由書。如果操作不當找不到憑證,法院可能認定你“證據不足”,追索權自動失效!
3、超過法定時效,權利自動消失。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時效:票據到期起2年內要主張;對前手:被拒付後6個月內必須追索;再追索時效:清償後3個月內要行動!過期一天,權利歸零!
4、自己主動放棄,也算數!比如書面聲明“不要了”,或者明明有權追索卻長期不管不問,法院可能視為“默示放棄”,再想追?晚了!
最後劃重點:票據權利不是永久的!流程、時效、憑證,一個都不能少!企業財務和老闆們,務必盯緊時間節點,別讓真金白銀打水漂!
(天下通商貿-專註票據服務 15 年,票據答疑解惑領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