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內蒙古政協原副主席王中和涉受賄行賄案被公訴

2025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王中和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對王中和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由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圖為王中和資料圖,其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中和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中和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委委員、組織部長、盟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赤峰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王中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中和是退休4年後被查。公開簡歷顯示,王中和為漢族,1957年9月生,內蒙古林西人,198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9月參加工作,內蒙古黨校研究生學歷。

王中和從政履歷豐富,他1979年畢業於赤峰師範學校中文專業,先後在林西縣兩所中學任教,1991年調入林西縣委宣傳部工作,歷任縣委辦公室副主任、赤峰市委黨校中專部副主任、林西縣委宣傳部部長和林西縣委副書記等職務。 1996年,王中和獲任林西縣委書記,此後曾擔任錫林郭勒盟秘書長、組織部部長和盟委副書記。

圖為王中和資料圖,其從政履歷豐富

2005年,王中和升任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隨後於2008年開始主政赤峰市擔任市長,並於2011年1月被任命為赤峰市委書記。兩年半後,王中和調任包頭市委書記,2016年轉崗進入自治區政協工作,於2017年1月開始擔任自治區政協副主席。 2021年1月,王中和到齡退休,直至2025年2月被查。

王中和落馬後,近年來已有3名包頭市委原書記落馬。另2人分別是曾於2001年至2006年任市委書記、2018年落馬的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云,曾於2006年至2010年任市委書記、2017年落馬的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原組長莫建成。

此外,王中和擔任包頭市委書記期間,曾和其短暫搭班子擔任市長的杜學軍已在自治區涉煤領域腐敗“倒查20年”專項行動中落馬。同期在包頭市和王中和共事的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蘇譽於2019年5月被查。

圖為杜學軍資料圖,其已在自治區涉煤領域腐敗“倒查20年”專項行動中落馬

2025年7月3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王中和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經查,王中和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對抗組織審查;無視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搞權色交易;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將手中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斂財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

延伸閱讀

報中央批准開除黨籍後,”搞權色交易”的羅增斌被公訴

人民日報客戶端2025年10月15日消息,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羅增斌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羅增斌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由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羅增斌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羅增斌利用擔任四川省林業廳副廳長,四川省廣安市委副書記、市長,四川省巴中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任上落馬的市委書記,中紀委指其“搞權色交易”

公開資料顯示,羅增斌出生於1967年10月,四川蒼溪人,他早年在四川省林業系統工作,2003年任四川省林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11年,任廣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13年任廣安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7年6月,轉任巴中市委書記。 2021年2月,任綿陽市委書記。

2021年9月,羅增斌升任四川省委常委,並繼續擔任綿陽市委書記。

2022年1月,羅增斌調職海南任省委常委,兼任省會海口市委書記。 2024年12月6日消息,羅增斌任上被查。

去年12月26日,海南省海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關於提請審議罷免羅增斌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議案》,羅增斌被罷免省人大代表職務。

今年5月27日,中紀委網站通報對羅增斌“雙開”。

經查,羅增斌違背“兩個維護”政治原則,政績觀錯位,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違規選拔任用乾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要求,干預插手行政許可事項;家風不正,對家人失管失教;目無法紀、政商勾連、毫無敬畏,通過親屬等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羅增斌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海南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海口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任職地三任市委書記落馬,一人被判無期,一人被判死緩

海口市已有三任市委書記落馬。

十九大后海南“首虎”張琦於2019年落馬,他受賄共計1.07億餘元被判無期徒刑。 2019年9月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書記張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據公開簡歷,張琦,男,漢族,1961年3月生,安徽壽縣人。他長期在海南工作,曾任三亞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海南省旅遊局局長,儋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海南省委常委、儋州市委書記。 2014年10月,任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 2016年11月,任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書記,直至2019年9月被查。

2020年3月4日,張琦被通報“雙開”,通報指其“家風敗壞,夥同家人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

2020年12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受賄案,對被告人張琦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琦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琦利用擔任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三亞市委副書記、海南省儋州市委副書記、儋州市人民政府市長、儋州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海口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土地開發、項目承攬、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7億餘元。

2021年2月21日,貴州省政協原主席王富玉落馬。任職貴州之前,王富玉曾在海南工作多年,於2002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過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口市委書記。受賄超4.3億,2022年1月,貴州省政協原主席王富玉一審被判死緩。

公開資料顯示,王富玉,男,1952年8月出生,河南唐河人。曾任河北石家莊市副市長,後調任海南,歷任海口市副市長,海口市委常委、副市長,瓊山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於1998年2月躋身海南省委常委,並兼任三亞市委書記。 2002年4月,王富玉履新海南省委副書記、三亞市委書記,次月轉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口市委書記。 2004年12月,王富玉再度跨省任職,出任貴州省委副書記。 2012年1月,王富玉當選貴州省政協副主席,於次年1月當選貴州省政協主席。 2021年2月,王富玉被查。

2021年8月,王富玉被通報“雙開”。中紀委通報指出,王富玉“生活奢靡腐化,道德淪喪,家風敗壞;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直至退休後仍大肆收錢斂財”。

2022年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對王富玉受賄所得及收益和用於抵繳受賄所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王富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利用擔任中共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中共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口市委書記,中共貴州省委副書記,貴州省政協副主席、主席,貴州省正部級領導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規劃審批、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4億餘元。其中價值480萬餘元房產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 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離職後還利用影響力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35萬餘元。

分享你的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