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女主播被公司主管性侵後起訴解除合同,遭公司反訴索賠10餘萬元,一審判了

18歲的女子黃某懷著憧憬進入直播行業,與某公司簽訂了《藝人演藝經紀合同》,但這只是她噩夢的開始。黃某稱,2025年6月27日,公司主管陳某某以談工作為名,將她約出去,對她實施性侵,使她身心受創,無法繼續履行演藝工作,因此她起訴公司,要求解除該經紀合同。

然而,某公司提出反訴,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讓黃某支付10萬元違約金、退還15000元簽約金及收益3818.04元,並承擔公司6000元律師費。 10月31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10月28日,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人民法院公佈一審判決,判決解除黃某與某公司簽訂的《藝人演藝經紀合同》,黃某退還某公司簽約金10000元。

▲18歲女主播被公司主管性侵後起訴解除合同,遭公司反訴索賠10餘萬元圖為法槌圖據視覺中國

事發:

女主播遭公司主管強姦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5年2月18日,黃某與某公司簽訂《藝人演藝經紀合同》,約定公司獨家擔任黃某演藝經紀公司,某公司有權處理黃某的演藝經紀事宜,某公司根據黃某個人情況利用其資源對黃某進行形象設計、包裝及宣傳推廣等,合作期限為1年,自2025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合作期間內,黃某每月在演藝平台進行有效直播的總時長不低於104小時,每月有效直播的總天數不低於26天(當天直播時長大於4個小時為一個有效天)。簽約金為15000元,分三次打款……

雙方簽訂的合同第8.1.2約定:乙方遇重大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突發性事件,無法正常履行本協議……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某公司有權解除本協議,並且黃某同意向公司返還已獲得的收益,同時黃某同意向公司支付拾萬元。其中包括“黃某任意季度內總有效直播時長/天數低於本協議約定的80%”。同時,合同還約定,若發生訴訟,被判決違約的一方需要承擔案件訴訟費、律師費等。

2月19日,公司向黃某支付5000元;3月4日向黃某支付5000元;3月20日向黃某支付5000元,上述轉賬備註均為簽約金。 5月20日,黃某向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因個人請假嚴重超過合同範圍,現申請協商合同往後順延一個月。”原合同時間順延,修改為至2026年3月17日結束。公司蓋章並簽署“同意”予以確認。

7月20日,某公司出具《履約催告函》,主要內容為告知黃某,因黃某不履行合同義務,自2025年6月14日起,黃某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停播,不按公司安排進行直播活動,單方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限黃某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停止違約行為,三日內恢復履行黃某直播安排,按照合同依法依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協商違約解決方案。

某公司提交的《直播數據明細》顯示,2025年6月,黃某累計直播時長45小時,7月、8月未直播無直播數據。公司提交的《代付款證明》顯示,3月25日向黃某支付472.53元;4月22日向黃某支付1970.94元;5月25日向黃某支付533.28元;6月25日向黃某支付453.16元;7月25日向黃某支付388.13元。以上共計支付3818.04元。

黃某向法院提交由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於2025年7月4日出具的《立案告知書》顯示“黃某,2025年6月28日,鄭州二七德化街所黃某被強奸案一案,我局認為黃某報稱被陳某某強奸的事實清楚、證據客觀存在,符合立案條件,現決定對陳某某涉嫌強姦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黃某訴稱,2025年6月27日,公司主管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以談工作為名,將她約出去,對她實施性侵。遭受莫大屈辱後,她身心受創,常常夜不能寐,無法繼續履行演藝工作。事情發生後,公司主管陳某某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由於公司的過錯,合同已無法正常履行,她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公司辯稱,案外人陳某某涉嫌犯罪的行為係其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法院:

判決解除《藝人演藝經紀合同》

女主播退還簽約金1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已查明事實,案外人陳某某對黃某實施性侵,該事實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據雙方合同第8.1.2條約定,“乙方遇重大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突發性事件,無法履行本協議”屬於合同終止履行的法定情形。性侵事件符合“重大意外傷害”和“突發性事件”的特徵。所謂“意外”是指不可預見、非因受害人自身原因突然發生的事件。本案中,黃某遭受的性侵顯然是其完全無法預見且違背意志的突發性事件,所謂“傷害”,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損傷,更包含心理和精神上的嚴重創傷。

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材料足以證實侵害事實的存在。該侵害事實不僅對黃某個人造成嚴重心理和精神上的傷害,亦造成黃某在短時期內不能繼續履行合同,致使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黃某自身作為剛滿18周歲的人員,涉世未深,竟遭遇橫禍,值得同情。同時,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其自身正視困難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相對不強,對未來繼續履行合同的期待可能性大大降低,雙方之間的合同亦無履行的現實可能性。故對黃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如上所述,本案合同解除系合同約定的重大意外傷害和突發性事件,非原、被告雙方的原因,雙方均不互相承擔違約責任。但某公司支付黃某的15000元簽約金,對應的合同履行期限是一年,黃某僅履約至2025年6月,故黃某應退還未履行期限的違約金共計10000元。某公司該訴請,法院部分支持。

關於收益分成3818.04元。該筆款項系黃某在2025年2月至6月期間通過提供直播勞務所獲得的合法報酬,是黃某履行合同後應得的對價,某公司要求返還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關於某公司主張的違約金100000元,如上所述,法院不予支持。關於某公司主張的律師費6000元,該費用的承擔以違約責任的成立為前提,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解除黃某與某公司於2025年2月18日簽訂的《藝人演藝經紀合同》;黃某退還某公司簽約金10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江龍

編輯鄧旆光審核高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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