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張夢雲
“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作為法定環境監管機關,明知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卻未依法調查、處罰或移送犯罪線索,放任其持續污染環境,導致公共環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
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因這份《答复意見書》被提起控告。劉虎攝
10月30日,王先生、劉女士向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監察委控告稱,青浦區生態環境局處理控告人關於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過程中,存在嚴重行政不作為、選擇性執法及包庇企業違法行為,未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監察機關應依法調查、糾正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兩位控告人稱,上海先尼科長達16年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持續排放污染物。而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對待舉報的態度是以形式審查代替實質調查未依法調查、處罰或移送犯罪線索,相關人員的行為已涉嫌瀆職犯罪。
01
上海化工企業被舉報無證排污16年
公開信息顯示,上海先尼科成立於2003年,位於青浦工業園區,主要從事有機顏料生產(化學合成),年銷售額超10億元。
今年以來,有數位舉報人向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持續發起了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已構成對生態環境的持續侵害”的舉報。
舉報人劉女士稱,首先,上海先尼科產能超規模擴大未依法重新報批環評,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強制性規定。其2004年一期環評批复核定產能為216.8噸/年,2006年二期擴建後核定產能為650.4噸/年,但實際年產量已經遠超(根據信息,上海先尼科PR254顏料產品年銷售額達到8億元以上,按照平均單價100元/千克計算,其年產量達到了8000噸,超原核定規模1230%),遠超“產能增大30%即屬重大變動”的認定標準。該公司未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重新報批環評,屬於“未批先建”的持續性違法行為。
![]()
先尼科將自己定義為“優質顏料生產商”。圖據先尼科官網
其次,生產工藝重大變更未依法申報。上海先尼科自2007年起PR254的主要中間體由“丁二酸二異丙酯”變更為“丁二酸二叔戊酯”,該變更涉及反應工藝、副產物種類及污染物排放類型的重大調整,屬於《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的“生產工藝重大變動”,但上海先尼科未重新報批環評文件,持續違法生產。
再次,長期無證排污並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罪。上海先尼科自2004年投產至2020年8月取得《排污許可證》之前,長達16年時間無證持續排放污染物。以PR254年產8000噸產能計算,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碳酸鋰危險廢物,年產生量約80.8噸,2004年至2020年累計非法處置量遠超1200噸。該公司未如實申報危險廢物,並通過“反向收費”方式將危險廢物委託無資質第三方處置,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其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罪。
02
生態環境局兩次回復被質疑包庇企業環境違法
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收到對上海先尼科的舉報後,於2025年3月3日、10月21日向劉女士等兩位舉報人作出了《答复意見書》。劉女士對答復不滿,稱存在重大問題,實質構成行政不作為及包庇企業環境違法。
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兩次《答复意見書》均稱,上海先尼科分別於2004年、2006年、2020年辦理了三次環評手續,均已完成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該公司於2020年8月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
3月3日的《答复意見書》稱,上海先尼科現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輔料與環評一致,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是染料塗料廢物(廢水處理污泥)、廢包裝物、廢活性炭、有機溶劑廢物,均委託危廢處理資質單位規範處置。
![]()
上海先尼科公司。劉虎攝
10月21日的《答复意見書》稱,上海先尼科《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載明的產品為有機顏料,產能為650.4噸/年,原輔料中含二元酸酯(A酯)。舉報人所反映的產品顏料品種均屬於有機顏料,丁二酸二叔戊酯、丁二酸二異丙酯屬於二元酸酯。該公司使用的丁二酸二叔戊酯為外購,來源為先尼科化工(泰興)有限公司,非自產。 “現場檢查未發現企業生產工藝、產量存在重大變動。”
對青浦區生態環境局的兩次答复,舉報人均表示不認可。劉女士認為:
首先,青浦區生態環境局以形式審查代替實質調查,未履行法定監管職責。
一是未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和技術鑑定。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在處理舉報時,未依法開展現場檢查,未採集必要的環境樣本進行技術鑑定,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監測數據作為證據支持其結論。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法定程序,也無法準確評估上海先尼科的環境違法行為及其危害程度,嚴重損害了環境監管的公信力。
二是未調取關鍵證據進行實質審查。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在答復中僅以“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輔料與環評一致”“均委託危廢處理資質單位規範處置”等模糊表述作為結論,未調取上海先尼科的生產台賬、原料採購記錄(如金屬鋰年耗量)、能源消耗數據等關鍵證據,未對產能擴大207%、中間體變更是否構成重大變動進行技術認定,未核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資金流向以驗證“反向收費”線索,屬於未依法履行調查職責的程序違法。
其次,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故意規避法律適用,縱容企業違法行為。
一是對於上海先尼科產能超30%的重大變動,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未適用相關強制性規定,認定其“未批先建”的違法性。
二是對於上海先尼科2004年至2020年無證排污的行為,青浦區生態環境局的答复僅以“該公司於2020年8月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一筆帶過,未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是對於上海先尼科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未按照相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反而以“均委託危廢處理資質單位規範處置”掩蓋犯罪事實。
四是未依法啟動按日計罰程序。上海先尼科長期無證排污,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未依照《環境保護法》啟動按日計罰程序,導致企業違法成本極低,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這種行為不僅是對法律的漠視,也是對環境公共利益的嚴重侵害。”舉報人認為,上述行為並非法律理解偏差,而是選擇性執法與法律適用的系統性規避,目的是幫助上海先尼科逃避法律責任。
再次,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未回應核心訴求,實質構成行政不作為。舉報人舉報的核心是上海先尼科“產能擴大未報批”“工藝變更未申報”“長期無證排污”“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重大違法行為,但青浦區生態環境局的答复僅重複該公司“已辦理環評”“取得許可證”等形式事實,未對舉報人提出的產能數據、工藝變更證據、危廢處置異常等關鍵問題進行核查,未提供任何執法文書、檢測報告或現場檢查記錄作為依據,也未引用具體法律條文說明不予處罰的理由。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典型的行政不作為。
第四,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未依法告知舉報人救濟途徑。 《答复意見書》未依法告知舉報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侵犯了舉報人的程序性權利,使得舉報人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缺乏必要的指引,進一步加劇了行政不作為的危害性。
第五,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未依法公開處置信息,侵犯了公眾知情權。該局在處理舉報的過程中,未依法公開上海先尼科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污許可證、環境監測數據等相關信息,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甚至在舉報人多次要求公開上述信息的情況下,青浦環保局仍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實際上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
03
“查處監管人員違法犯罪”
舉報人劉女士認為,青浦區生態環境局相關人員的上述行為已涉嫌違法犯罪,要求有關部門全面調查處理。
“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未查清客觀事實,虛假回复,已構成行政違法。”劉女士等向上海市監委等部門控告稱,青浦區法院在相關刑事案件中認定,上海先尼科自2005年起通過多年的小試、中試至大生產研發PR254、P073及丁二酸二叔戊酯等產品;然而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在《答复意見書》中卻稱,“該公司使用的丁二酸二叔戊酯為外購,來源為先尼科化工(泰興)有限公司,非自產”,與法院認定的事實明顯不符,存在客觀事實沒有查清、虛假回复的行為。
![]()
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劉虎攝
“青浦區生態環境局的答復與相關案件的證據相互矛盾。”控告人稱,無論上海先尼科是否外購丁二酸二叔戊酯,其環評產能為650.4噸/年,但650.4噸的PR254顏料產品即使在產品市場價格最高時也無法達到8億元的年銷售額;該環評產能針對的是丁二酸二丙酯,而青浦區生態環境局的答復是外購丁二酸二叔戊酯,那么生產工藝變更未通過環評,亦屬違法。
控告人認為,青浦區生態環境局作為法定環境監管機關,明知上海先尼科存在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卻未依法調查、處罰或移送犯罪線索,放任其持續污染環境,導致公共環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相關責任人員已涉嫌瀆職犯罪。
此外,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在明知上海先尼科存在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嚴重違法行為、且該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罪的情況下,未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涉嫌包庇犯罪行為,進一步加重了其瀆職犯罪的嫌疑。
控告人請求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確認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未對上海先尼科“未批先建”“無證排污”“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應依法對其在本案中的行政不作為、失職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責令、監督青浦區生態環境局重啟對上海先尼科的全面調查,對2004年至2020年間的歷史違法行為依法追責,並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控告人還請求上海市監察委依法調查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是否存在地方保護、選擇性執法及包庇轄區企業等情形,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