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代打卡?法院這樣判!

上下班代打卡?法院這樣判! -

公司員工委託他人代打考勤卡,偽造考勤記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呢?

基本案情

胡某入職某公司擔任城市更新辦職員一職,雙方於2017年8月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為2017年8月至2023年12月。

2023年7月18日,某公司以胡某於2023年5月、6月、7月存在多次由張某(案外人)代打卡偽造考勤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辭退。

胡某認為某公司違法將其辭退,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駁回了胡某的請求。胡某不服,向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試驗結果

法院認為,從指紋考勤打卡記錄、考勤打卡監控視頻等來看,在早上上班可在8:30至9:00期間打卡的情況下,胡某和張某在2023年6月和7月期間,打卡時間多次完全一致,且打卡一致的天數里胡某基本都沒有在考勤監控中出現。與之形成對比的是,胡某出現在考勤監控的天數里,其與張某的考勤時間均不一致,尤其明顯的是早上上班考勤的時間差異較大。由此可以認定,胡某存在多日由他人代打卡偽造考勤的事實。

在工作時間提供勞動是勞動者的基本義務,也是單位享有的基本權利。打卡考勤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並檢驗勞動者是否按照約定提供勞動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胡某通過由他人代為打卡的方式,在近40天的時間內有2/3的時間偽造考勤,該行為顯然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某公司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屬於違法解除。法院判決某公司無需向胡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胡某不服,上訴至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公司規章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亦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用人單位仍可以依據前述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天平陽光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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