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聯合發布依法懲治群眾身邊腐敗犯罪典型案例
群眾利益無小事。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是我們黨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強調,持續深化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着力推動改革發展成果更好更公平惠及廣大人民群眾。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懲治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犯罪,推動反腐敗鬥爭向基層延伸、向群眾身邊延伸,讓群眾有更多獲得感。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引領高質效辦好案件,以及教育、警示、震懾作用,現發布5件依法懲治群眾身邊腐敗犯罪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特點:一是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5個案例分別系發生在住房保障、養老服務、醫保基金、校園餐、侵害殘疾人權益領域的腐敗犯罪,直接損害群眾利益,群眾反映強烈,對相關犯罪的依法懲治,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決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堅定態度。二是堅持嚴格依法、公正司法。周某某貪污、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貪污、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特別巨大,依法予以嚴懲。王某某貪污案,司法機關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釐清違規經商辦企業與貪污罪的界限,實現精準懲治。代某某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依法認定公款性質,實行數罪併罰,並綜合考慮自首、坦白、自願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予以量刑。三是助力剷除腐敗滋生土壤和條件。在辦理相關案件中,司法機關均結合辦案發現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範、監督不到位等問題,通過以案釋法、制發建議書等方式,強化警示教育,推動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從源頭上消除腐敗產生的土壤和條件。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強調,保持反腐敗永遠在路上的清醒堅定,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司法機關將深入學習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持續懲治群眾身邊的“蠅貪蟻腐”,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施治,切實增強不敢腐的震懾、不能腐的約束、不想腐的自覺,為堅決打好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總體戰貢獻司法力量。
依法懲治群眾身邊腐敗犯罪典型案例
一、周某某貪污、挪用公款案——依法懲治住房保障領域職務犯罪
【關鍵詞】
貪污 挪用公款 住房保障 追贓挽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出生,原系湖南省某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市場服務辦公室主任。
(一)貪污罪
2012年4月至2022年12月,周某某在擔任某縣房產局執法隊及物業管理辦公室隊長、某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執法隊及物業管理辦公室隊長期間,利用負責收取、管理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職務上的便利,使用個人收款碼收取專項維修資金,以開具虛假收據、白條等方式代替專用收據,截留資金不入賬,侵吞公共財物共計993萬元,全部用於個人及家庭開支。
(二)挪用公款罪
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周某某在擔任某縣房產局執法隊及物業管理辦公室隊長、某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執法隊及物業管理辦公室隊長期間,利用負責收取、管理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172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借款及利息,超過3個月未還。案發前,上述挪用的資金已全部歸還。
2023年7月19日,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東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2月4日,東安縣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決宣告後,周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辦理情況】
本案中,司法機關堅持嚴格依法審查:一是嚴格依法認定犯罪數額。本案時間跨度達十年之久,涉及住戶達3000餘戶近萬人,案卷證據材料2000餘份,經全面梳理審查,依法認定貪污993萬元,確保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二是加強追贓挽損。經詳細梳理周某某案相關財產,發現其與前妻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以逃避追贓,多次對周某某及其前妻釋法說理。後周某某及其前妻自願將1062萬元財產上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針對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建設、監督落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涉案單位提出建議。該縣所在市深刻吸取周某某案教訓,開展“瀟湘安居”專項整治行動,進行系統性警示教育,追責問責失職人員多名,並健全完善相關監管制度。
【典型意義】
住房問題是重大的民生問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老百姓住房安全的重要保障。違規截留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嚴重侵害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通過審查起訴、公開開庭審理等工作,準確認定犯罪數額,依法懲處貪污、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犯罪行為。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堅持追贓挽損與定罪量刑並重,通過釋法說理,促使周某某及親屬積極退贓,最大限度挽回損失。針對住房保障領域資源密集、資金量大、腐敗易發多發的特點,通過制發建議文書、開展專項整治、強化建章立制等方式,做實“後半篇文章”,守護住房維修資金安全。
二、王某某貪污案——依法懲治養老服務領域職務犯罪
【關鍵詞】
貪污 養老服務 虛增交易 侵吞財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江蘇省南京市某區民政局副局長。
2015年3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負責養老工作、信息化建設等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增交易環節、簽訂虛假協議、虛報業務量等方式,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共計1257萬元(其中106萬元未實際取得)。
2023年8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涉嫌貪污罪向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1月28日,江寧區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判決宣告後,王某某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辦理情況】
本案中,司法機關針對主體隱身化以及作案過程中虛增交易環節、簽訂虛假協議等問題,進一步調取核實了資金撥付、項目驗收等環節證據,依法認定王某某作為分管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的區民政局副局長,能夠主導項目招投標、政府資金使用撥付,其通過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接項目後轉包賺取差價,是以市場交易的“合法”外衣掩蓋其利用職務便利侵佔財政資金的行為本質,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財政獎勵補貼先由政府發放給提供養老助餐服務的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再由後者支付至王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系王某某預先設置的資金流轉路徑,屬於貪污環節之一,並未改變公共財物性質。
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建議區民政局進一步完善業務流程和財務管理機制、加強資金監管與追蹤、健全招投標等方面工作。被建議單位成立整改落實工作領導小組,修改制定了項目招標管理辦法等3份規範性文件,建立完善了第三方機構評估、季度隨機抽訪等工作機制,切實保障區域養老惠民項目規範化運作。
【典型意義】
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是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重要舉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司法機關通過全面調查核實證據,依法認定案件事實,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釐清違規經商辦企業與貪污罪的界限,精準懲治養老服務領域腐敗犯罪。結合案件辦理,深入分析所暴露的政策執行、工作流程設定、服務標準落實等方面問題,通過嚴格依法辦案,推動規範使用專項資金,有力保障養老惠民政策落地落實。
三、代某某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依法懲治醫保基金領域職務犯罪
【關鍵詞】
貪污 受賄 挪用公款 醫保基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2年出生,原系山東省某縣醫療保障局規劃財務科負責人。
(一)貪污罪
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代某某在擔任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某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審核醫療保險報銷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偽造報銷單據的方式,套取醫保基金共計41萬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款37萬元,大病醫療保險補償款4萬元。
(二)受賄罪
2020年9月至2024年10月,代某某利用擔任某縣醫療保障局規劃財務科負責人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項目承攬、軟件採購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8萬元。
(三)挪用公款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代某某在擔任某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先後多次挪用某中心衛生院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負責保管的醫療保險基金共計1460萬元,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案發前已歸還,共獲利10萬元。
代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事實。
2025年1月24日,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以代某某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向蘭陵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5年3月14日,蘭陵縣人民法院以代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決宣告後,代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辦理情況】
本案中,司法機關針對大病醫療保險補償款支付主體不清,可能影響部分款項性質等問題,進一步調查核實大病醫療保險補償款來源和補償流程等相關證據。依法認定,大病醫療保險保費由醫保部門統一收取後,與財政補貼共同構成醫保統籌基金,且由醫保部門以單位名義購買,商業保險公司補償款也由醫保部門作為投保方獲取,具有公款性質。代某某在貪污罪、受賄罪中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在挪用公款罪中具有坦白、歸還全部涉案款項、認罪認罰等情節。司法機關根據代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提起公訴、作出判決。
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就辦案中發現的醫保基金監管、報銷審核等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建議醫保管理部門升級醫保基金監管系統,加大基金使用稽查力度,加強關鍵崗位人員管理。醫保管理部門高度重視,及時開展行業整頓,加強執法檢查,並移送醫保基金相關違法犯罪線索。
【典型意義】
醫保基金是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醫保基金的安全運行及規範使用,直接影響國家醫保體系的正常運轉,關係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司法機關全面審查核實證據,準確認定財產屬性,實現對代某某犯罪的依法嚴懲,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醫保基金領域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決心。
四、黃某某貪污案——依法懲治“校園餐”職務犯罪
【關鍵詞】
貪污 校園餐 公共財物認定 食材採購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6年出生,原系湖北省枝江市某學校校長。
2011年至2021年,黃某某利用擔任枝江市某鎮初級中學、枝江市某學校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採取虛增食堂蔬菜、肉類、米面等食材採購數量,向供應商多支付“貨款”並返還的方式,侵吞“校園餐”經費共計90萬元。
2023年7月7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黃某某涉嫌貪污罪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18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以黃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宣告後,黃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辦理情況】
本案中,黃某某非法佔有的資金系家長為學生上交的生活費,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屬於國有事業單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依法應認定為公共財物。本案中,沒有證據證實黃某某在被訊問前有主動投案的意願和行為,其之後又與他人串供逃避調查,到案後未在第一時間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依法不認定自首。
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發現某鎮初級中學事務長肖某某為黃某某侵吞“校園餐”資金提供過幫助,將肖某某涉嫌犯罪線索移送監察機關。後經調查、起訴、審判,肖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還針對案件中發現的學校食堂監管不到位、廉政教育不深入等問題,建議當地教育主管部門開展“校園餐”管理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該市通過採取集中統一食材採購、搭建智慧食堂信息化平台等措施,全面提升了“校園餐”監管和供應水平。
【典型意義】
“校園餐”關係到學生的健康成長,是群眾關心的焦點問題之一,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中被告人以向供應商多支付“貨款”並返還的方式侵吞“校園餐”經費,既影響了對供應商的公正選定,也勢必因經費減少造成“校園餐”供應質量的下降。司法機關嚴格審查證據,依法認定事實,準確定罪量刑,既有效打擊犯罪,又促進了“校園餐”管理制度完善。該案的辦理充分彰顯司法機關依法懲治“校園餐”腐敗,切實保障學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堅定決心。
五、黃某貪污案——依法懲治侵害殘疾人權益職務犯罪
【關鍵詞】
貪污 殘疾人權益保障 財物託管 非法佔有目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男,1988年出生,原繫上海市靜安區某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辦公室幹部。
2020年10月至2023年9月,黃某利用負責殘疾人相關事務管理工作職務上的便利,接收由街道辦事處託管的4名無民事行為能力殘疾人員的個人銀行賬戶和現金。後通過提現、轉賬、消費等方式侵吞,用於個人還款和消費,共計70萬元。
2024年7月22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黃某涉嫌貪污罪向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8月13日,靜安區人民法院以黃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宣告後,黃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辦理情況】
本案中,司法機關重點審查資金去向、案發經過、還款資金來源等證據,並結合證人證言,認定黃某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針對案件反映出的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託管賬戶資金底賬不清、重點崗位人員法治意識淡薄等問題建議街道辦事處各居委會成立特殊居民財物託管使用監督小組,制定特殊居民財物託管實施細則、專項監督工作方案,完善資金台賬動態監督檢查、補貼審核審批等工作機制,切實推進財物託管制度規範化建設。
【典型意義】
黨和國家對殘疾人格外關心、格外關注,不斷完善殘疾人社會福利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侵吞殘疾人託管財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影響十分惡劣。本案中,司法機關全面審查證據,有力指控犯罪,全面認定事實,精準定罪量刑,及時制發建議文書,彰顯了司法機關治罪與治理並重,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堅定態度。
聲明:本文轉自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