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中,買家收到商品後以質量問題為由向賣家申請退款,卻在退款成功後拒不退貨,甚至發送虛假快遞單號試圖規避退貨義務。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買家向賣家支付貨款2250元及運費39元。該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
案情介紹
2022年8月31日,蔣某通過某平台將自用的一台筆記本電腦以2250元的價格出售給外地的莫某某。本以為是一次普通的二手交易,沒想到演變成一場“錢貨兩空”的鬧劇。
同年9月2日,莫某某簽收後,以電腦存在外觀破損、屏幕有亮斑、開機異常等質量問題為由,向蔣某申請退款。蔣某同意退款,並於當日將2250元貨款全額退還莫某某。
為促成退貨順利進行,蔣某還主動向莫某某支付了39元快遞費。然而,莫某某收費後,沒有將電腦退回,反而向蔣某發送虛假的退貨快遞單號,企圖製造已經退貨的假象。此後,莫某某對蔣某的多次催問置之不理。
蔣某認為莫某某的行為不僅導致自己錢貨兩空,還白白損失了運費,遂將其訴至八步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莫某某退還貨款2250元,並承擔運費。
法院審理
“我不是不想退貨,實在是商品本身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根本不值2250元,市場價值也就230元。”莫某某辯稱,蔣某在出售時故意隱瞞商品的真實情況,他發現問題後及時與之溝通,之所以遲遲未退貨,是因為出差等客觀原因,並非出於惡意。在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且蔣某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運費理應由蔣某承擔,他僅同意支付230元。
八步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蔣某與莫某某之間通過某平台成立的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莫某某在收貨後以質量問題為由申請退款,蔣某予以同意,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買賣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應恢復原狀,即蔣某退還貨款,莫某某退還貨物。
蔣某已將2250元貨款全額退還,並支付了39元快遞費,履行了退款義務。而莫某某在收到退款及快遞費後,無正當理由拒不退還貨物,其行為已違反誠信原則,應當賠償由此給蔣某造成的損失。鑒於案涉筆記本電腦的實際價值難以通過其他方式確定,蔣某主張按照雙方最初約定的交易價格2250元進行賠償,合理有據。莫某某辯稱的商品價值僅230元,因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採信。
八步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莫某某向蔣某支付2289元(含貨款2250元及運費39元)。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在數字經濟與網絡購物快速發展的時代,買家在享受購物便捷的同時,也應恪守誠信原則。該案中,買家利用平台交易規則,在申請退款並收到退款後,不僅不履行退貨義務,還發送虛假快遞單號試圖規避退貨義務。該行為已構成違約,不僅損害了賣家的合法權益,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正常的網絡交易秩序。
對於此類糾紛,法院在認定賣家損失時,不能因買家單方面聲稱商品“不值錢”而簡單採信。在買家無正當理由拒不退貨,且貨物實際價值難以通過其他方式確定的情況下,按照雙方最初達成的交易價格認定損失,既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維護,也是對惡意違約行為的有力懲戒,對於規範網絡交易行為、構建誠信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