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信訪人對信訪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訴求的,公安機關不再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
【解讀】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五十八條解讀:複核後的“信訪終結規則”
一、條款定位:複查複核程序的“終結性條款”
第五十八條是第六章“信訪程序類事項的辦理”第二節“複查和複核”的收尾性條款,承接第五十三條(複核程序啟動)、第五十五條(複核時限與聽證)、第五十六條(複核處理決定)、第五十七條(程序適用糾錯),明確“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且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信訪的最終處理規則”。其核心目標是“終結‘複核後仍不服’的無限信訪循環,強化複核意見的終局性,維護信訪秩序的穩定性”,通過“不再受理+書面告知”的剛性規則,實現“信訪程序有始有終、無理重複信訪有效遏制”的規範效果。
二、核心內涵:“三重限定+終結處理”的規範體系
條款雖短,但包含“適用前提、觸發條件、處理決定”三個關鍵維度,需結合《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複核意見為終結意見)及前文“複查複核程序”規則逐層解析:
(一)適用前提:“信訪人對信訪複核意見不服”
- “複核意見”的性質:指複核機關按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出具的《信訪複核意見書》,為法定終局結論(第五十三條明確“複核意見為終結意見”)。
- “不服”的表現:信訪人認為複核意見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程序違法或結論不公(如“複核維持原錯誤處理意見”),但已窮盡“處理—複查—複核”三級救濟程序。
(二)觸發條件:“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訴求”
- “同一事實和理由”的界定(與第五十一條“重複信訪”認定標準一致,但適用階段不同):
- “同一事實”:信訪訴求涉及的客觀基礎未發生變化(時間、地點、人物、行為等核心要素與複核事項完全一致),未補充新事實(如“首次投訴民警未出示證件,複核後仍以此為由信訪”);
- “同一理由”:信訪人提出訴求的依據(法律、情理、政策理解)未發生變化(如始終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為由主張權利,未提出新理由)。
- 排除情形:若信訪人新增關鍵事實或理由(如複核後發現“新監控錄像證明民警違規”),則不構成“同一事實和理由”,可按“新信訪事項”重新審查受理條件(但需符合第三十三條“不予受理”情形除外)。
(三)處理決定:“公安機關不再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
- “不再受理”的剛性:對符合上述條件的信訪訴求,終止新的辦理程序(不出具受理告知書、不進入調查討論環節),原複核意見仍為有效結論。
- “書面告知”的義務:需出具《不再受理告知書》,載明以下內容:
- 不再受理的理由:“您反映的XX事項已於X年X月X日經XX機關複核並出具終局意見(文號),現您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信訪,根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五十八條,不再受理”;
- 複核意見的終局性:“複核意見為法定終結結論,您可通過訴訟、仲裁、檢察監督等法定途徑主張權利”;
- 救濟途徑引導:告知信訪人“如對複核意見不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非信訪途徑)。
三、辦理要求:“識別—審查—決定—告知—引導”的操作規範
結合第五十八條及信訪終結程序整體規則,具體流程如下:
1. 第一步:識別“複核後重複信訪”信號
- 系統篩查:通過“全國公安信訪信息系統”比對信訪人姓名、身份證號、訴求關鍵詞(如“民警未出示證件”),自動識別“已複核事項的再次信訪記錄”;
- 人工核驗:核查信訪事項是否已走完“處理—複查—複核”三級程序(系統標註“複核辦結”),確認本次信訪是否在複核意見出具後提出。
2. 第二步:審查“同一事實和理由”是否成立
- 事實比對:對比本次信訪訴求與複核事項的事實描述(如時間、地點、行為),判斷是否“完全一致”(忽略無關細節補充,如“首次說態度差,本次說態度差且未戴警帽”,核心事實“態度差”未變,仍屬“同一事實”);
- 理由比對:對比本次信訪的理由依據(如引用的法條、情理分析)與複核時的理由,判斷是否“完全一致”(新增法條引用或情理闡述則不構成“同一理由”);
- 結論判定:同時滿足“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則觸發第五十八條“不再受理”規則。
3. 第三步:作出“不再受理”決定並書面告知
- 審批流程:信訪部門負責人審核“同一事實和理由”審查結果,確認符合條件的,簽署《不再受理審批表》;
- 文件製作:使用統一制式《不再受理告知書》,載明“複核意見文號、不再受理理由、終局性說明、法定救濟途徑”;
- 送達方式:優先書面送達(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拒絕簽收的留置送達(拍照存檔);緊急情況可口頭告知,事後補書面記錄。
4. 第四步:引導信訪人通過法定途徑解決
- 訴訟引導:對“屬法律程序類事項”(如行政處罰爭議),告知“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引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 仲裁引導:對“屬人事爭議類事項”(如民警考核申訴),告知“可申請勞動仲裁”(引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檢察監督引導:對“認為公安機關違法辦案”的,告知“可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四、法律意義:終結信訪循環、強化複核權威、維護信訪秩序
- 終結“無限信訪”亂象:通過“複核後不再受理同一事實理由信訪”,打破“複核—不服—再信訪—再複核”的循環,避免行政資源浪費;
- 強化複核意見的終局性:明確複核意見為“終極結論”,信訪人不得再通過信訪途徑挑戰,倒逼信訪人尊重複核結果;
- 銜接“法定救濟途徑”:引導信訪人通過訴訟、仲裁等非信訪途徑維權,落實《信訪工作條例》“訴訪分離、依法分類處理”原則;
- 維護信訪秩序規範化:以剛性規則遏制“以訪施壓”行為,營造“理性信訪、依法維權”的氛圍。
五、注意事項
- “同一事實和理由”的嚴格認定:不得因信訪人“情緒宣洩、言辭激烈”認定為“不同理由”,需聚焦“事實要素+理由依據”的客觀一致性;
- 書面告知的“說理義務”:需詳細說明“為何不再受理”(如“複核意見已維持原處理,您未提供新事實”),避免信訪人誤解“被推諉”;
- 與“新信訪事項”的區分:若信訪人新增事實或理由(如複核後發現新證據),應按第三十三條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不屬於“同一事實和理由”,可重新受理);
- 特殊群體的告知協助:對文盲、殘疾人等,可採用“口頭告知+錄音錄像+見證人簽字”方式,確保程序合法;
- 與“督查督辦”的銜接:對“以同一事實理由纏訪鬧訪”的,可移交督察部門依法處置(引用《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七條)。
總結
第五十八條通過“限定複核後重複信訪的適用前提(不服複核意見)、觸發條件(同一事實和理由)、處理決定(不再受理+書面告知)”,構建了“信訪救濟的終極防火牆”,核心是“複核意見為終點,同一事實理由信訪到此為止”。實踐中,公安機關需以“系統篩查精準識別、嚴格審查同一事實理由、書面告知說理充分、法定途徑引導到位”為原則,確保複核後的信訪事項“終結有序、引導有法”,最終實現“信訪秩序法治化、救濟途徑明晰化”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