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經營是商家的“立業之道,興業之本”,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尤其在流量驅動的網絡社會,商家與消費者隔空交易的時代,商家更應當堅持明碼標價、信息互通,通過誠信經營取信於消費者。當前手機市場上的老人機,由於具有電池續航時間長、字體大、輻射低、使用簡便、抗摔耐用、價格低廉等優勢,成為受廣大老年消費者歡迎的非智能老款手機,然而即便功能單一的老款手機也頻頻被不法分子盯上。江蘇省常州市兩級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涉老人機話費被盜案,不法分子通過在老人機的主板中惡意植入扣費軟件,私設服務器平台,遠程控制手機進而通過秘密扣取話費的手段非法獲利。這起犯罪同時符合盜竊罪及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法院最終以處罰更重的盜竊罪對涉案人員定罪判刑。
梁心慈作
圖為本案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詹佳琳 攝
老人機扣費異常為哪般?
幾年前,家住常州市金壇區的姚某為方便與母親聯繫,為其母親購買了一部老人機,主要用於接打電話。2022年2月,姚某為母親的老人機充值100元話費,然而短短几天后該老人機就因欠費而無法繼續撥打電話。
“母親平常就用手機接接電話,呼出電話很少,加之這款手機無法使用流量,不可能消費這麼多的話費。”姚某覺得不對勁,當即撥打客服電話詢問扣費明細,結果被告知該老人機訂購了幾個增值服務套餐,所扣費用為套餐費用。
然而,考慮到姚某及其母親從未用該老人機訂購過任何套餐,手機上也從未有過訂購套餐的短信提示,姚某覺得該老人機可能被做了手腳,導致手機話費被不明不白地定期扣取,於是在2022年11月報警。
無獨有偶,同住金壇區的江某也遇到過同樣的鬧心事。2021年左右,江某在當地一家移動營業廳幫其外婆購買了一部老人機。江某的外婆平時僅用該手機打電話,但江某卻發現每月結算下來的話費大大超過了正常通話費用,查詢賬單後發現,該老人機也被莫名其妙地“訂購”了手機增值業務。
金壇區警方調查後認為這不是孤立的個案,遂對全區範圍內老人機話費支出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50餘部老人機均存在上述情況。這些老人機被人為非法遠程控制後“自動訂購”了增值業務套餐。
警方採用技術手段分析發現,這些手機的網絡數據指向一台架設在廣東深圳的服務器,歐陽甲、毛某、蔣某傑等7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後警方開展抓捕行動,將7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警方經調查發現,被這台服務器遠程控制的手機遍布全國各地,共涉及全國98萬部老人機,機主共被竊取話費347.98萬餘元。
誰訂購了增值業務套餐?
上述老人機的增值套餐並非機主主動訂購,而是因手機被遠程控制而被動“訂購”,且機主並不知情。那麼,是誰在暗地裡訂購併收取了話費呢?
案卷顯示,現年39歲的歐陽甲是這起老人機扣取話費犯罪的始作俑者。歐陽甲早年曾做過手機增值服務業務代理商,熟悉手機開通增值服務的流程。歐陽甲明白,正常訂購套餐需要機主本人操作,並對運營商發出的短信予以確認才能完成,因此要以訂套餐的方式扣取話費,就需要遠程控制機主的手機,且確保訂購套餐的短信不發送到機主手機上,這樣才能確保機主在不明就裡的情況下被多扣話費。
早年,歐陽甲曾在網上購買了一份手機增值服務代碼,發現只要將此代碼植入到手機中,再通過服務器遠程發出指令,就能達到在無需機主主動訂購和確認的情況下暗扣話費的目的。
2018年,歐陽甲獲取了一款暗扣話費的程序,後其委託他人將該帶有惡意代碼的程序燒錄在功能機主板上,交給生產廠商生產後投入市場。不久後,其又找人製作了控制手機的後台程序——手機銷售管理系統,準備遠程控制老人機後暗扣話費斂財。
2021年8月,歐陽甲與毛某、蔣某傑合謀,通過給被遠程控制的手機設置短信和語音任務,操控手機訂購SP業務並屏蔽相關短信,並利用訂購的SP業務實施暗扣話費操作。
三人經商議,由毛某與SP運營商對接,獲取增值業務通道號碼、控制指令等參數,由歐陽甲將上述參數配置到其指使他人搭建的手機銷售管理系統平台,該平台向帶有惡意扣費代碼的手機發送短信、撥打語音電話並通過二次確認參數攔截扣費信息,從而得以扣取被害人手機話費。之後由蔣某傑負責對接SP運營商收取違法所得,製作對賬單與歐陽甲按照約定比例進行分成。
2022年7月,歐陽甲讓其弟弟歐陽乙負責與毛某對接,根據毛某獲取的通道號碼、二次確認短信等信息對服務器後台進行配置。
以犯盜竊罪判處刑罰
歐陽甲搭建的控制手機後台程序“手機銷售管理系統”,可以查看任務下發記錄、下發任務的種類(IVR業務或SMS業務),其中SMS任務可以設置永久攔截和截取扣費信息內容。
毛某證實稱,屏蔽扣費信息是“暗扣行業”的規矩,因為如果下游不去屏蔽這些扣費信息,機主知道了就會投訴,暗扣SP業務就會因被運營商制裁而無法推進。毛某表示,其把這些增值業務代碼和指令發給歐陽甲,就是為了屏蔽這些扣費信息,讓機主看不到這些短信。
由於歐陽甲在功能機里內置了應用程序,其後續就可通過遠程控制為機主訂購SP業務。歐陽甲把毛某提供給他的SP業務代碼和控制指令配置到扣費平台後,就可以在機主不知情的情況下訂購SP業務,從而確保其通過暗扣話費賺錢。
據統計,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2月17日間,歐陽甲、毛某、蔣某傑等夥同丁某強、朱某慶等SP運營商(另案處理),共竊取被害人手機話費347.98萬餘元。SP運營商向毛某、蔣某傑轉賬“利潤”206.95萬餘元,毛某、蔣某傑轉賬結算給歐陽甲“利潤”167.9萬餘元。
2022年7月,歐陽乙受歐陽甲的指使,負責與毛某對接,根據毛某獲取的通道號碼、二次確認短信等信息對服務器後台進行配置,下發訂購任務,其所涉盜竊罪犯罪金額共計218.06萬餘元,歐陽乙未實際獲利。
該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陽甲、毛某、蔣某傑、歐陽乙合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屬共同犯罪。
2024年2月6日,金壇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歐陽甲、毛某、蔣某傑、歐陽乙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八年和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18萬元、12萬元和5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歐陽甲、毛某、蔣某傑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心語
觸犯兩種罪名擇一重罪處罰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戴明慧
隨着智能手機功能的不斷提升,機主在享受各種便捷智能服務的同時,也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困惑:由於系統故障、操作失誤、運營商欺詐等原因,不小心訂購自己並不需要的套餐,並因此被多扣套餐費用。這種超出消費者計劃外的“隱形收費”顯然違背了消費者的真實意願。而本案這類通過遠程控制老人機訂購增值服務業務並暗扣話費的情況則更加惡劣,該類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本案四被告人基於非法佔有手機機主話費的目的,通過非法侵入、控制手機信息系統,植入代碼遠程控制手機,在為機主提供增值服務的掩飾下,以機主不知情的方式秘密扣取機主話費,那麼對四被告人通過技術手段惡意扣費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首先,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方面,手機話費屬於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手機話費通過支付對價獲得,由金錢購買所得,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另一方面,四被告人實施了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歐陽甲指使他人將帶有惡意扣費功能的代碼植入手機,並通過服務器遠程操控手機,自動發送短信、屏蔽扣費提示,在機主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秘密訂購增值業務,扣取機主話費,符合盜竊罪的特徵。
其次,四被告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四被告人實施的寫入惡意扣費代碼並遠程操控他人手機的行為,符合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
也就是說,本案四被告人實施犯罪的目的行為觸犯了盜竊罪,其手段行為又觸犯了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按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相比較而言,犯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本案中,雖然四被告人針對某一機主的竊取金額尚未達到較大,但鑒於其持續對不特定對象實施犯罪,非法獲利總額達數百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符合犯盜竊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規定。因此,按“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本案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針對當前手機消費市場存在的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隱形收費”現象,手機生產商、運營商、通訊公司要堅持誠信經營,杜絕消費欺詐;各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應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堅決打擊各種違規收費現象,對於構成犯罪的違法經營行為露頭就打,切實維護廣大機主的合法權益。
正確認定牽連犯確保罰當其罪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庄緒龍
從刑法理論上來說,本案四被告人的行為屬於牽連犯的犯罪形態。牽連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在實施過程中其犯罪手段或者犯罪結果又觸犯了我國刑法規定的其他罪名。牽連犯並非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形態,而是在理論上為了區分具有牽連關係的犯罪形態而提出的概念,但在司法實踐中運用也較為常見。
牽連犯客觀上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出於刑罰目的等考量而僅作為一罪處理,即實行“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對牽連犯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犯罪論處。
本案中,四被告人為了達到通過秘密手段惡意扣費的目的,導致機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受話費損失,因而在犯罪目的上符合秘密竊取私人財產這一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與此同時,由於該行為是通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這一手段實現的,故又在犯罪手段上符合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也就是說,本案四被告人的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之間具有密切關聯性,故屬於牽連犯的情形。由於四被告人涉案金額達到了特別巨大,按盜竊罪處理比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理量刑更重,所以法院按“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以盜竊罪對四被告人定罪量刑,體現了罰當其罪。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肖天存 戴明慧 庄緒龍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