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美日韓等,商務部最新公告

11月30日,商務部發布2025年第77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複審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繼續按照商務部2020年第53號公告、2021年第34號公告和2022年第26號公告公布的徵稅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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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東麗株式會社東麗工業有限公司)26.9%、DIC株式會社(DIC Corporation)27.3%、寶理塑料株式會社(POLYPLASTICS CO., LTD.)25.2%、東曹株式會社(Tosoh Corporation)25.6%、出光複合材料株式會社(IDEMITSU FINE COMPOSITES CO., LTD.)33.6%、住友電木株式會社(Sumitomo Bakelite Co., Ltd.)34.5%、其他日本公司69.1%;

美國公司: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索爾維 美國特種聚合物, 有限責任公司)214.1%、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Fortron Industries LLC)220.9%、其他美國公司220.9%;

韓國公司:東麗尖端素材株式會社(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26.4%、HDC聚合物株式會社(HDC POLYALL Co.,Ltd.)32.7%、其他韓國公司 46.8%;

馬來西亞公司:寶理塑料(亞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23.3%、迪愛生複合物(馬來西亞)有限公司(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40.5%其他馬來西亞公司40.5%。

本次複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來源:央視財經、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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