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8年時間向大8歲情人轉賬超125萬,妻子起訴全額返還!二審判決來了

一段持續十餘年的婚外情,一張簽滿悔意的保證書,多筆充滿曖昧暗示的轉賬記錄,共同勾勒出這起涉及道德與法律邊界的糾紛。

男子王某乙在與妻子王某甲婚姻存續期間,向比他大8歲的情人劉某轉賬125.54萬元,2024年6月,王某甲發現丈夫與劉某的不正當關係後,要求王某乙簽署保證書,並將“第三者”劉某和王某乙訴至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區人民法院,要求劉某返還125.54萬元及資金佔用利息。一審法院判決:王某乙向劉某轉賬125.54萬元的行為無效;劉某需返還王某甲125.54萬元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

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並提交新證據。烏海市中院通過細緻審查資金流向,區分了真實贈與與資金循環,將返還金額從125.54萬元調整為51.41萬元。 11月11日,該院作出二審判決,判令劉某返還51.4萬餘元以及資金佔用利息。

王某乙向比他大8歲的情人劉某轉賬125.54萬元圖據視覺中國

妻子發現丈夫出軌

8年轉賬超125萬,一審判“情人”全額返還

女子王某甲1978年8月15日出生,她與丈夫王某乙(1977年10月8日出生)於2000年2月21日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從2016年1月至2024年8月,王某乙與劉某(1969年8月6日出生)保持密切往來,並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等多渠道進行資金轉移。

2024年6月,王某甲發現丈夫與劉某的不正當關係後,要求丈夫簽署保證書。這份由王某甲書寫、王某乙簽名的保證書明確載明:“我王某乙和劉某男女不正當關係已有十幾年,由於我的出軌給我的妻子造成了很深的傷害,從此我和劉某保證不再來往,一刀兩斷,我要對我的家庭負責,對得起我的妻子和女兒,我要回歸家庭……”落款處王某乙在保證人處簽名。

與此同時,王某甲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王某乙與劉某之間的資金往來進行了專項審計。

2024年8月出具的《審核報告書》顯示,在8年多時間裡,王某乙向劉某淨轉出金額高達125.54萬元。

2024年,王某甲將劉某和王某乙訴至烏海市海勃灣區人民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劉某返還125.54萬元及資金佔用費、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和鑑定費。

一審法院圍繞三個核心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關於不正當關係是否成立,法院綜合三方面證據形成了完整證據鏈:王某乙簽名的保證書雖由王某甲書寫,但王某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名確認,應視為對內容的認可。

車載錄音中王某乙對劉某的稱呼(“老婆、傻老婆”)明顯超出正常朋友關係;特殊日期(情人節、5月20日、劉某生日)的特殊金額轉賬(“52”“520”等)具有明確情感寓意。

基於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違背公序良俗。

關於125.54萬元是否應當返還,針對劉某和王某乙提出的“轉賬用於信用卡倒卡”抗辯,法院認為僅憑銀行流水無法證實真實存在倒卡行為,且無法追踪資金最終去向,故不予採納。

對於“王某乙收入較低無法承擔高額轉賬”的主張,因王某乙未提供動產、不動產、收入流水等證據,法院亦未支持。

關於王某甲是否有權要求全額返還,法院依據民法典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為例外,王某乙未提供證據證實該轉賬款項為個人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可分割的整體,王某乙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為無效,王某甲有權要求全額返還。

2024年,一審法院判決:王某乙向劉某轉賬125.54萬元的行為無效;劉某需返還王某甲125.54萬元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劉某和王某乙共同承擔11.500元鑑定費。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圖為法槌資料圖

“情人”上訴提供新證據

二審核減信用卡資金循環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烏海市中院提起上訴,其核心主張是審計報告未全面追溯資金流向,大部分轉賬實為信用卡套現後的資金循環,並非真實贈與。

二審期間,劉某提交了關鍵新證據:POS機商戶信息,證實收款賬戶為王某乙的農業銀行賬戶。

二審法院認定,劉某提交的證據中,4張信用卡2018年至2024年期間對賬單中的刷卡消費信息,可以與王某乙的農業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相互印證。

證實劉某名下的4張信用卡刷卡消費後的款項核減手續費後以“銀聯入賬”“商戶資金清算代付”“商戶清結算”“POS款”等摘要形式進入王某乙農業銀行賬戶。

故劉某名下的信用卡刷卡後進入王某乙農業銀行賬戶的金額應予核減。

經統計計算,劉某名下的4張信用卡刷卡後進入王某乙農業銀行賬戶的金額共計741318元。新證據證實,這部分資金屬於信用卡套現後的循環流轉,實質上是資金空轉,不應認定為真實贈與。

劉某提交的新證據,導致一審認定事實發生變化,烏海市中院在2025年11月11日的終審判決中,既堅持了一審的法律原則,又根據新證據調整了事實認定。

維持認定的部分:不正當關係成立,保證書、特殊寓意轉賬、親密錄音形成的證據鏈完整有效;基於不正當關係的財產贈與違背公序良俗,依據《民法典》規定,贈與行為應屬無效;王某乙未證明款項屬個人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可分割的整體,王某甲有權要求返還被處分的全部財產。

調整認定的部分:核減信用卡循環資金741318元; 確認真實贈與金額為514082元(1255400-741318); 劉某需返還王某甲514082元及相應資金佔用利息。

主審法官在判決中指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當事人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和其有不正當關係第三人的,其贈與行為與第三人的接受行為均有違公序良俗。有損社會公共道德和利益,亦損害夫妻對方的合法權益,該贈與行為無效。”

最終,烏海市中院判決,劉某返還王某甲514082元以及資金佔用利息14496元。

劉某被判返還51.4萬餘元以及資金佔用利息,圖為人民幣資料圖

紅星新聞記者王明平

編輯成序審核高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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