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晚自習課間,14歲的男生小楊開玩笑稱呼女同學為“大力女俠”,女同學用左拳擊打他左胸部位。事後,女同學說,自己沒有生氣,兩人之間經常開玩笑打打鬧鬧。
然而,這一擊後,小楊栽倒在地。小楊被送往醫院時已呼吸心跳驟停。一年多後的今天,他仍然四肢癱瘓、言語障礙。
經法院判決,對於這場事故,學校承擔70%責任,女同學一方承擔20%責任,小楊本人承擔10%責任。小楊家屬卻遇到了新問題,他告訴記者:“雖然贏了判決,卻得不到錢繼續治療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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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在接受治療
被同學出拳擊中左胸後栽倒
送往醫院時呼吸心跳驟停
2024年,小楊在郯城銀河初級中學就讀九年級。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2024年5月21日晚,14歲的小楊與同班女同學在樓道聊天嬉鬧,女同學回憶,小楊與她開玩笑,說了一句“大力女俠”,她沒有生氣,“因為之前我們經常開玩笑打打鬧鬧玩。”
在嬉鬧過程中,女同學朝小楊比劃,做出要打小楊的動作,小楊做出防守動作,接著,女同學用左拳猛地向小楊的左胸口部位搗了一拳,隨即,小楊捂著胸口蹲下、後臉朝下栽倒在地上。
一名物理老師看到後,詢問情況,小楊沒有回答,被其他同學扶坐在地上。物理老師接了個電話後又離開了現場。之後,物理老師再次返回,看了一眼小楊後,進入教室,從教室出來後再次離開。
事發約4分鐘後,有同學叫來了另一名老師,據同學回憶,這名老師掐了小楊的人中,小楊有了吸氣反應。這名老師與其他同學一起將小楊從地上抬起,再把小楊抬到其他老師車內,小楊被送到了醫院。事發約15分鐘後,小楊被送入醫院急診內科搶救室治療。
據判決書記載的醫院記錄顯示,小楊自發病以來意識不清,來院途中小便失禁,經過醫院搶救36分鐘恢復自主心率,搶救49分鐘後恢復自主心跳。相關診斷顯示,小楊出現呼吸心跳驟停、缺氧缺血性腦病等。
據判決書記載,截至2025年3月20日,小楊先後在五家醫院住院治療共303天,多家醫院診斷均包括缺血缺氧性腦病等。
小楊家人提供的一份2025年9月13日出院記錄顯示,出院診斷包括:四肢癱瘓、累及認知功能和意識的其他和未特指的症狀和體徵、吞嚥困難、言語障礙、缺氧缺血性腦病等。出院情況包括神誌模糊,意識內容缺如,言語不能,複述不能,表達不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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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入院記錄
法院判決校方賠償70%
女同學方賠償20%
該案一審審理期間,多方都曾申請進行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學校、女同學分別對小楊受到損害的參與度及因果關係等,法院均委託鑑定中心進行鑑定,各鑑定中心分別答復不屬於受理範圍、疑難復雜無法完成鑑定等,均未得到鑑定結果。
小楊家屬質疑,最早到達現場的物理老師未做任何處理,此外,後續進行處理的老師並未撥打120,而是自行開車送醫。家屬認為,相關行為也使得小楊情況變化、加重:“老師來掐人中還有呼吸反應,然後提著胳膊抬著腿,送醫在車上又是坐著的,導致本來心率失常變成心臟驟停。”
女同學家屬認為,小楊是特異體質,有診斷顯示其有肥厚性非梗阻性心肌病,本次事件為意外事件。對此,小楊家屬告訴記者,相關診斷是因為心臟受傷出現的短期心肌水腫,他提供了事發後的多份心臟超聲報告單,有兩家醫院報告單均未發現肥厚性心肌病及室間隔異常。
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由學校賠償70%,女同學賠償20%(由監護人承擔),小楊自擔10%損失。
法院認為,事發前是晚自習下課時間,樓道內眾多學生聚集、嬉鬧,學校未派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巡視、維持、管理秩序,小楊栽倒在地後,學校亦未及時發現異樣、採取必要措施,物理老師未及時採取反映情況、撥打120、維持秩序、保持周圍空氣流通等合理處置措施,事發後學校未撥打120急救電話、亦未有校醫等專業醫護人員到場等,學校未盡到管理、保護的義務,對事件採取的處置、救助措施明顯不當。
此外,法院認為,當前證據無法證實小楊存在自身疾病、特異體質。
後續學校方面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判令校方承擔70%賠償責任依據充分、比例妥當,應當予以維持。
後續治療費用沒著落
男生家屬希望學校先行墊付部分費用
小楊的家屬告訴記者,他們目前難以周轉治療費用,小楊主要需要進行康復治療,“大多數時候他都在臥床,四肢癱瘓。”
本案於今年5月一審判決。彼時,小楊的醫療費用已達到約71萬元。
就女同學方面,法院判決其應賠償約13萬元,但一審判決書顯示,女同學家庭情況復雜,父母已離婚,父親為多重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母親為三級殘疾精神病人,女同學一方答辯時稱“現在全靠年逾60歲且體弱多病的爺爺奶奶養活,其家庭無經濟收入,現在還靠著政府低保供養。”女同學家屬曾支付小楊1萬元。
此前,校方已墊付費用約44.6萬元。校方曾投保校園方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一審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小楊家屬共約50萬元,對於校方先行墊付的費用,可另案主張。二審判決認為相關內容不當,應當糾正,變更為保險公司向校方支付墊付款約44.6萬元,向小楊支付約5.6萬元。
對此,小楊家屬憂心忡忡:“學校前期墊付的44萬,(一審判決意思是)保險公司先別給學校,先給我們,繼續用於孩子治病。”但在二審判決變更後,他們收到保險公司的錢由約50萬元變為約5.6萬元,在治病費用上難以周轉。
“女同學父母都是殘疾人,她那邊將近13萬是我們出的。借了很多親戚朋友的錢都沒還上。”小楊家屬解釋,由於後續還要治療,預估費用較高,就新產生的醫療費用,需要家屬先行付款、後續索賠,但家中已湊不夠錢付款,希望能由學校先行墊付部分費用,“因為沒錢了,所以孩子9月回家,現在一直在家。我們今年都是保守治療,花銷大、作用好的治療手段一直沒做。”
記者註意到,今年7月,小楊的家屬曾在籌款平台發起籌款,目標為50萬元,目前該籌款已結束,最終籌到款項約1.5萬元。
記者就此事諮詢郯城銀河初級中學,一名工作人員稱已由專門人員負責此事並提供電話,記者多次嘗試撥打電話並發送短信諮詢,截至發稿,均未收到答复。小楊家屬提供了自己與這位專門人員的通話錄音,對方稱,小楊家屬可以申請鑒定、就後續費用進行起訴,“我們服從法院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陳馨懿
編輯包程立
審核官莉
延伸閱讀
15歲男生被練拳同學一拳打致內臟大出血同學獲緩刑
龔女士不明白,一名曾獲得省級拳擊比賽第二名的學生拳手,將他15歲的兒子一拳打致內臟大出血,治癒後被鑑定為重傷二級、十級傷殘,最終僅被判緩刑,賠償4萬元。她希望對方賠償傷殘賠償金,但訴求被法院駁回。
被打一拳——
因未按約定參加“探險”
被練拳的年級同學一拳打到肚子上
龔女士是雲南省祿豐市某村村民,她的兒子小文2009年出生。她說,2024年3月26日,小文被其同學打傷。
小文回憶,2024年3月26日下午6時,他在廣通文化站廣場打籃球,朋友郭某找他一起玩。當晚10時左右,同學蘭某叫他和郭某過去,但他倆沒去,結果在街上遇到了蘭某、馬某、楊某3人。楊某叫他倆一起去探險,小文不願意,但楊某再三勸說下,同伴郭某答應,後兩人沒有前往約定地點,而是在旅館開了一個房間後,前往台球室打台球。
晚12時左右,小文和郭某回旅館路上,再次遇到了馬某、楊某等人。小文說,馬某問他倆“怎麼解決爽約”一事,兩人未給出滿意答复,馬某往他的肚子打了一拳,又往郭某臉上打了一巴掌。隨後,馬某和蘭某等人離開。
郭某回憶,之所以不赴蘭某、馬某等人的約,是因為小文擔心對方要打架,他們不願參與。後來,對方提議一起去探險,但他們並不想去,因為抹不開面子便答應了,然後甩開了蘭某、馬某等人。 “打完後,馬某等人去了台球室,我將小文送到了旅店,然後自己回家。”
“馬某可能嫌我們不跟他玩,所以動了手。我有點怕他。”小文解釋,“馬某是當地的拳擊冠軍,和我曾是一個年級的同學,但不同班。我聽說過他,但不熟悉,聽說他打過其他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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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曾獲得省級拳擊比賽第二名
重傷轉院——
當地衛生院稱情況嚴重,轉院後立即手術
司法鑑定:構成重傷二級,十級傷殘
小文說,事發後,他感覺肚子很疼,沒有力氣回家,郭某將他送至旅館休息。凌晨1時許,馬某通過別人的微信向他道歉,“我不想接受,但他就在我附近,我不得不接受。”
凌晨3時,小文感覺疼痛難忍,給郭某打電話,但未接通。小文說,“當時我疼暈過去了。”早上6時許,他聯繫到郭某,稱准備去醫院。直到中午12時,他才前往附近診所。
龔女士回憶,27日下午,小文被救護車送往祿豐市醫院治療,醫生說需要立即手術,“醫生說,小文的傷是外部暴力導致,且是未成年人。他還報了警。”
“手術後,醫生告訴我,小文的腹腔內動脈血管破裂,腹腔內大出血。”龔女士心有餘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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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文臨床傷情
醫院診斷證明和出院證顯示,2024年3月27日至4月10日,小文臨床傷情為“創傷性結腸破裂、腸系膜裂傷、失血性休克、腹腔積液、急性腹膜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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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文躺在病床上
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小文在此次事件中,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構成十級傷殘。
據悉,重傷二級指因損傷導致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疾、容貌毀損或喪失聽覺、視覺等器官功能的情形,屬於司法鑑定中重傷等級的下限;十級傷殘指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工作與學習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由專門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談及自己的受傷,小文感到無力。他希望追究馬某的責任,“我被打傷後,馬某從未給我真誠道歉過,他父親來醫院僅僅是看了一眼。他來看望我,都是派出所民警叫過來的。”
馬某則表示,他曾給小文發信息道歉。第二天,蘭某說小文住院了,之後便沒有聯繫。
馬某母親則稱,馬某在拳擊比賽中獲得第二名,其和小文沒有矛盾,事發後,馬某曾去醫院看望小文,也談過賠償的事,但沒有談妥。
法院判決——
故意傷人者被判緩刑,賠償醫藥費等共4萬元
傷殘賠償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2025年5月7日,祿豐市法院出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26日晚,馬某等人約小文、郭某去“探險”,兩人未前往。 27日凌晨0時30分許,雙方在街道相遇,馬某用拳頭擊打小文腹部後,雙方離開現場。後小文送醫救治,經鑑定,小文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案發後,馬某經民警電話通知,自動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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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文的傷情鑑定
對於民事訴求,龔女士要求追究馬某刑事責任,並要求馬某及其父母賠償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以及87126元的十級傷殘賠償金,共計124804.46元。馬某及其父母當庭道歉,希望取得諒解,對附帶民事部分的意見,認為傷殘賠償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認為法庭不應支持。
因原、被告雙方對賠償金額意見分歧較大,調解未果。馬某父母承諾願意賠償小文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萬元,並自願預繳相應款項。
對此,法院認為,馬某犯罪時未滿十六周歲,系初犯,犯罪後自動投案,主動預交了賠償款,有認罪悔罪表現,現為在讀學生,具備教育和矯正條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此外,傷殘賠償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最終,祿豐市法院判決,馬某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由馬某父母賠償小文各項經濟損失4萬元。
龔女士不服,就該案的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上訴。同年6月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受理再審——
家屬認為傷殘導致孩子未來職業選擇受限
家屬提起再審申訴,法院稱已立案審查
龔女士說,“法院的判決,我作為家長難以接受。”她表示,孩子出院後,出現了嚴重的心理問題,甚至會用玻璃劃傷自己。
根據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醫院5月12日出具的《心理健康報告》顯示,小文的CTM-OEM檢查報告評估結果為,存在重度抑鬱症狀、存在重度焦慮症狀。臨床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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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文被評估存在重度抑鬱症狀
小文說,手術後,他感覺自己的身體變得不正常,只要跑的稍快一些,或乾一些力氣活,就會感到腸子彷彿被撕裂的痛。
對此,龔女士認為,孩子被打致傷殘,按照法定標準,馬某應賠償8.7萬餘元,但這筆賠償法院始終不予支持,“法官說,即便我另案起訴,也不會支持這筆賠償。我只能選擇申訴。”
根據小文的“申訴文書”顯示,請求改判賠償小文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萬餘元,其中傷殘賠償金8萬餘元。其中提及,殘疾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範疇。本案中,小文因馬某的傷害構成十級傷殘,必然導致其成年後職業選擇受限、勞動收入降低,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該項賠償,實質剝奪了未成年人的未來生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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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9月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向小文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稱已立案審查。
律師說法1——
刑案中殘疾賠償金難以被認定為物質損失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表示,“刑附民訴訟中,法院僅僅支持實際的物質損失,原因是司法機關認為刑事被告人普遍缺乏償付能力,可能導致空判進而引發的一系列連鎖反應,這是特定時代的權宜之計”。
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胡磊解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兩金”屬於物質損失。
但在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的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被害人殘疾的,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被害人死亡的,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自此,“兩金”又被最高法剔除出了刑事案件民事賠償“物質損失”的範疇。
2021年3月1日起至今有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延續了2013年開始的規定,不認可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物質損失”屬性,這也是為什麼在我國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不追求刑事和解、獲得被害人諒解,那麼就只能獲賠喪葬費的重要原因。
律師說法2——
若傷殘導致勞動能力下降等,應屬物質損失範疇
胡磊表示,最新的2021年版刑訴法司法解釋中對這一原則進行了放寬,改為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由此可知,本案中,小文家的訴求從樸素價值觀看,其訴求是合理的,但其是否可以通過另案起訴的方式索賠,需要法官根據自由裁量權,判斷是否支持。
胡磊建議,如果被害人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索要殘疾賠償金,曾經有判例予以支持,即對於法院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範疇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3期刊登的“尹某軍訴顏某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明確,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後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應予賠償,“建議被害人從便利訴訟的角度,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要求殘疾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