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銷貨個人 別開錯發票

財政部高雄提醒,或經營進口貿易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一般個人(B2C交易)時,若開立的未載明買受人姓名及地址,或身分證字號,將可能面臨處罰,最低罰鍰為1,500元,且可能連續被罰。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一般零售業在銷售商品或服務時開立發票給個人,確實可免填買受人資料,但針對製造業及進口商等以批發性質為主的業者,則另有規定。

國稅局解釋,製造業與進口貿易商與個人交易時,仍需載明買受人資訊,主要是為防堵規避稅負、開立人頭發票等情形,讓稽徵機關能有效查核交易真實性。

如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資訊,國稅局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處罰,第一次違規時,將依該張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的1%裁罰,金額不得低於1,500元、不得高於1.5萬元,並會通知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或補正仍不實,將繼續處罰,第二次起罰鍰提高為銷售額2%,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達3萬元,且可連續處罰。

舉例來說,甲公司是一家精密零件製造商,向個人銷售5萬元(含稅價)商品時,於統一發票買受人欄僅註記「shu」,未載明姓名與地址,也未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違反應記載規定,國稅局以銷售價格5萬元回推銷售額為47,619元,再乘以1%,應罰476元,不過因最低罰鍰為1,500元,最終仍處以1,500元罰鍰。

國稅局提醒,凡屬製造業與進口貿易商,開立發票給非營業人,務必詳實填寫買受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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