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姓男子開車經過「科技執法」路口,左轉時未禮讓行人,收到6000元罰單。洪男認為,當時距離行人4至6個枕木紋距離,並未違規。法官勘驗5秒長的錄影畫面,確認汽車在「3秒末」前懸進入斑馬線,當時距離行人才2個枕木紋,判定裁罰有理,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男接到紅單,警方舉辦他在去年7月7日下午3時45分,駕車沿基隆市中山區安一路左轉西定路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基隆警四分局警員審視「租賃式科技執法」設備採證畫面,確認違規後逕行舉發。洪男不服舉發並提出申訴,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調查後,認定洪男確有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裁罰6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洪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舉發照片1」可見他開車左轉時,行人並非直行於斑馬線,車與人之間間尚有4至6個枕木紋距離。「舉發照片2」顯示車身已過斑馬線,行人才踏入斑馬線往前走,在合法速度且正常情況下,他根本無從判斷行人的前進方向,且完全無不安全、不禮讓之事實,聲明撤銷原處分。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答辯,檢視科技執法採證照片,可見洪男駕車接近行人穿越道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車與人的距離不到一個車道寬度(約3公尺),違規事實明確,員警舉發無違誤,聲明駁回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當庭勘驗採證錄影檔案,影片一開始有1名穿著黑色上衣及長褲女子及1名手提袋子男子沿安一路行走。影片第2秒時,洪男開車出現在畫面左下角,自西定路沿導引線要左轉安一路,此時車子尚未抵達斑馬線區域,兩行人也持續前行,尚未走到斑馬線上。
影片第3秒車子持續左轉,女行人已踩在第2、第3個枕木紋之間,後方男子還沒走到斑馬線上。至行人穿越道上。影片「3秒末」,洪男的轎車左側部分車身及右側前懸,駛進行人穿越道第5個枕木紋處,女行人則已走到接近第3個枕木紋處。
影片的「4秒初」,洪男開車未暫停減速,前半車身駛進行人穿越道時,右輪在第4與第5個枕木紋間,女子走在第3個枕木紋上方。「4秒末」車子通過斑馬線,女子走在第3與第4個枕木紋間,後方男子走在第3個枕木紋上方。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斑馬線枕木紋長度以2至8公尺為度,寬度為40公分,間隔為40至80公分,同組標線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內政部警政署則以汽車前懸已進入斑馬線,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為違規取締認定基準。
法官說,本案枕木紋寬40公分、間隔60公分,勘驗相關事證可知,洪男當時開車距離女性行人約200公分,未達1個車道即約3公尺寬,卻未停讓行人先行,監理機關認為依法應加以處罰,並無違誤,駁回告訴。
原文轉載來自:源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