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蘇州發生的這件事,是一種厚顏無恥地誣陷!

hi,我是胖胖。

凡人處世,總難逃陷阱、誣告與不義的審判。

當然,誣告者多半不自知其惡,因為他們往往披著自以為正義的外衣。

他們不問事實,只問情緒,堅信自己能代表公義,於是就理直氣壯地把石頭擲向別人。

餘世存曾發明過一個詞,叫“類人孩”。

什麼意思呢?

說白了,就是身體長大了,理性卻沒有長大的人。

類人孩的世界是非分明,卻經不起推敲,他們的憤怒真摯,卻又常常盲目。

這樣的類人孩,表面上充滿正義感,實則越來越情緒化、原始化。

他們的判斷,也不再依賴事實與理性,而是依賴情緒的強度!

刷到這樣一則新聞:

這事,發生在江蘇蘇州,起因是一個三歲的孩子,在零食店裡拿了兩塊泡泡糖,母親發現後立刻帶回去,歸還、道歉、賠償。

事情到這,其實就本該結束了。

孩子的母親以自己的行動,完成了教一個三歲孩子麵對自己錯誤。

她沒有逃避,沒有推責,也沒有說孩子還小你別計較,而是立刻帶著孩子回店,把糖退回去,鞠躬道歉,還主動賠償。

但,比錯誤更可怕的,是當一個人勇於承認錯誤之後,卻還要被繼續羞辱。

店主不依不饒,在眾目睽睽之下,當眾指控:

“我們店裡最近丟了幾千塊錢的貨,都是你家孩子偷的。”

且不說三歲孩童有沒有可能“偷”,在法律意義上,三歲的孩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舉動不具備主觀故意。

他們在這個年齡,不知道所有權的邊界,不懂金錢與占有的概念,甚至連結賬這兩個字的含義都模糊不清!

在他們眼裡,可能糖只是糖,顏色鮮豔、散發香氣的,而不是商品。

孩子母親的做法,也非常得當,沒有推卸,沒有逃避,她選擇了承擔!

能在第一時間帶孩子回去道歉的人,已經是極少數!

店家說“丟了幾千元”,孩子的父親趕到後,提到:

“說我家孩子偷了?那請拿出監控,拿出來,十倍、一百倍賠給你。”

這是最基本的邏輯:

既然你指控,就該拿證據。

願意就證據對話,願意用更高成本承擔後果,這叫把問題放在陽光下。

可店家偏不談證據,只甩一句:“不用摳字眼。”

摳字眼?

這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對事實的尊重。

如果不摳字眼,那誣陷、污衊、造謠是不是可以隨時隨地發生?

難不成一個零食店,可以上升到“我說你有罪,你就得受罰”的審判者姿態?

證據不是摳字眼,證據是底線。

沒有證據就張口定罪,這不是主持公道,這是濫用指控。

“我店裡丟了東西,你家孩子剛來過,那肯定就是他。”

這是一種原罪思維。

它不需要證據,只需要一個合理的懷疑,就能把人打入罪名。

這種扣帽子思維,幾乎是某種記憶裡的遺毒!

家長已經履行了監護責任:歸還、賠禮、賠償。

店家若再無證據地擴大指控、公開羞辱,性質無非就是從糾紛跨到了名譽糾紛的門檻上。

把幾千塊損失往孩子身上一推,推走的不只是自己的理虧,還是對社會規則的蔑視。

誣陷是要付代價的。

摳事實的邊界,沒有錯,要求提供證據,也不是刁難,而是在守護公共的底線。

法律上的代價,很直白:

名譽侵權可以請求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嚴重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如果謊言造成了實質損害,或者以虛假陳述斂取利益,那法律的鎖鏈並非虛設。

這些代價一旦清晰,便能形成一種無形的約束!

當每個人都知道胡亂指控要付出實際的成本,他們就會少說幾句斬釘截鐵的結論,這對無辜受害者,是一種保護,對整個公共空間來說,也是一種淨化。

莫言在《生死疲勞》中有這麼一個片段:

“他當然可以對縣長說,肩膀上的皮肉,是在與野狼搏鬥的過程中,被野狼咬掉的。他也可以說,在野狼咬住他的肩膀時,他一口咬住了狼的腦門,至於怎樣在狼的身體上做手腳,那就隨他們的便吧。”

當它能把被狼咬傷的疤,說成自己英勇搏鬥的勳章時,它就離撒謊成性的距離不遠了。

有些人就愛這種“倒果為因”的手藝,醜陋到可以很不要臉、明目張膽的顛倒黑白!

當顛倒黑白成了生存本能,真理就顯得多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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